簡述股東出資制度
股東出資制度是指公司的資本由股東的出資額構成,股東的出資額之和即公司的資本總額。有以下幾種立法體例:
1、出資平等主義,又稱復數出資制,即股東的每份出資額是均等的;
2、出資不平等主義,也稱單一主義或者單一出資制,指股東只認購一份出資,但各股東所認購的出資數量可以不同,也不要求其為多少的整倍數;
3、基本出資制,即股東出資額不分成均等份額,但規定一個基本的最低出資數額,各股東最少認足最低基本出資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出資不到位是否還享有股東權利
法律分析:股東出資不到位享有股東權利,但是其股東權利通常只能按照實際出資比例來行使。《公司法》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股權架構怎么分配
股權架構怎么分配設計股權架構會影響公司控制權,從而關系到公司經營以及合伙能走多遠。
≥67%─絕對控制權
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根據股東決議事項的重要性程度,一般可分簡單多數決和絕對多數決。對于重大事項的決議,需絕對多數表決即表決權比例(67%)以上通過。
重大事項包括:(1)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以上重大事項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第43條),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法》第103條)。對于這三類重大事項的絕對多數決原則,是法定的,公司章程不得對此做出相反的約定。
在事關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上,創始股東如果想擁有絕對權利,其股權比例通常至少需要67%以上。和股份公司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權利皆應平等(同股同權)不同,有限公司的表決權也可以和股東出資比例不一致,即允許“同股不同權”在公司章程中予以另行規定。
因大多數初創公司是有限公司,如果創始股東持股無法達到67%以上,但又想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還是有其他方法,如通過股權和分紅權的分離、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等安排來達到目的。在筆者已發表的《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的梳理與探析》一文里有相關論述,感興趣的讀者可以看看,本文對此不再展開。
≥51%─相對控制權
除了前述的重大事項以外,公司其他一般事項采取簡單多數決,由表決權比例50%以上通過。
如果兩個股東均持有50%股權,在理論上均可通過或否定簡單事項的表決,但實務中會導致公司最終沒有“拍板人”的局面,國不可一日無君,公司經營也不可一日無大股東。
所以,實操層面,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建議至少有一個股東的持股比例要保持在51%以上,以便在公司一般事務決議上,達到有人“說的算”的目的,也是確保公司正常經營的必要之舉。
此外,法律對一般事務的范圍沒有規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細化。
≥34%─重大事項的否決權
否決權分為法定的否決權和約定的否決權兩種。
法定的否決權,其實就是在公司法規定的重大事項上,否認其他股東享有絕對控制權。換句話說,股權比例雖沒有達到控制,但是又希望對公司重大事項享有否定的決策權,則需要擁有34%以上的股權比例。
舉例說明·
A公司有三個股東甲乙丙,持股比例分別為60%、34%、6%。A公司擬吸引戰略投資人丁以增資方式入股。如果股東乙不同意,這事就做不成。
因為即使甲丙均同意,二人合計持股才66%,不滿足重大事項表決需67%表決權以上的法定條件。此時,持有34%的乙股東,即享有重大事項的法定否決權。
約定的否決權,還是以上述例子說明,若A公司全體股東均同意戰略投資人丁增資入股,增資后丁持股比例假設為8%,投資人丁可以和該公司約定,對一些事關公司發展方向、注冊資本變化等重大事項,享有一票否決權。
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PE/VC投資),委派董事享有一票否決權,是常見的投資條款之一。投資人一般是小股東且不參與被投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從防范投資資金風險角度考慮,通常會要求對被投企業的重大事項享有一票否決權。
≥10%─ 四大權利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10%以上表決權對應的權利,主要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的提議召開、召集和主持,以及司法解散公司權,根據公司類型不同,整理如下:
圖片
其他─ 股份公司中的3%、1%
因本文側重初創公司的股權比例設計,關于股份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多闡述。對法律規定概述如下:
股東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及以上股份的,有權利在股東大會召開前提出臨時提案,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內,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公司法》第102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享有代表股東訴訟權。即對董監高和其他人違法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在履行某些特定前置程序后或緊急情況下提起訴訟,維護公司權益。(《公司法》第149、第151條)
綜上,因股權比例與表決權、分紅權等股東權利密切相關,初創公司創始人應特別關注控制權、否決權等權利,根據法律規定及各股東注入公司資源的不同,合理設置股權比例。
特別提醒的是股權比例不要一開始貼近控制權、否決權的“紅線”,應考慮到公司日后發展增資擴股所致的股權比例下降,提前為股權稀釋預留一定空間。
股東平等公正原則
我國《公司法》將股東平等原則表述為“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原則。同股同權主要指相同一股具有同一表決權,同股同利則主要體現為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分配剩余財產等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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