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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決議的效力,應當如何確定?(公司決議的效力)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1-16 18:19:10

公司法股東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嗎?

一、 公司法 股東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嗎? 參照民法和 合同法 的相關理論,總結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公司股東會決議效力的判例,公司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分為如下種類: 1、按照是否形成合意(即區分股東會決議是否成立),分為成立和不成立兩類; 2、成立的股東會決議按照是否生效,區分為有效和無效兩類; 3、有效的股東會決議按照其效力是否存在瑕疵,分為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和不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即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實際有四種情況:不成立、成立但無效、成立但可撤銷、成立且有效。 根據上述分類,司法實踐中,關于股東會決議的效力產生的爭議主要包括三類:股東會決議是否成立、股東會決議是否無效、股東會決議是否可撤銷。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 公司章程 ,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二、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判斷 我國《公司法》并未明確規定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情形。但按照我國民法的相關理論,“作出股東會決議”這一行為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其成立的條件為: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其中3項條件屬于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詳見本函“無效股東會決議的判定”部分)。因此,除3項條件外,“作出股東會決議”這一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符合主體適格(即由股東會作出且在股東會權限內)、意思表示真實(即真實意思表示是作出股東會決議)的條件。 根據上述條件,司法實踐中,不成立的股東會決議主要有以下兩類,共五種情形: (一)主體不適格的股東會決議 1、未召開股東會作出的股東會決議(法律規定可以不召開的除外) (1)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2)法律規定的含義 根據上述《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行使職權的方式為召開股東會,未召開股東會而形成股東會決議的,應當認定為并非股東會在行使職權,而是股東個人在行使職權。當然,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屬于例外情形。 因此,除有限公司的股東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外,其他情形要作出股東會決議,必須召集股東會(但股東會的召開形式不一定為面對面會議)。若未召集股東會的,該等股東會決議作出的主體實際并非公司的股東會,應當認定為不成立的股東會決議。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征求意見稿)》實際支持了該觀點。其認為未召集股東會而形成的股東會決議無效,是由于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將未成立的股東會決議當做無效處理,該類決議的性質實際是未成立的股東會決議。 2、并非股東會作出的股東會決議 認定一個會議系股東會的基本標準為: (1)股東會由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約定的人召集; (2)意思表示應當為召集股東會而非其他。 在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進行決議時,股東行使權力參與決議權應當根據大會全體人員的意見進行表決。不成立的決議將會作為無效,不去執行。股東大會的召開也是尊重全體股東的意見,實現公平公正,促進公司重大決定的合理性以及有效實施。會議內容也應當提前進行準備。

股東會決議無效和撤銷的情形

法律分析:公司法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1、確認公司決議效力之訴包括確認決議無效、確認決議有效兩種訴訟類型實踐中,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之訴是公司法領域訴訟案件的常見類型。關于確認決議無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與之相對的是,在《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出臺之前,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可以請求確認公司決議有效,因此以確認公司決議有效為訴訟請求的案件也較為少見。《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一條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原告既可請求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也可請求確認公司決議有效。可以預見的是,今后確認決議有效的訴訟數量將會明顯增長。2、六類主體可提確認公司決議效力之訴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一條的規定,無論是針對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都有六類主體可以作為原告,提起確認公司決議效力之訴。這六類主體包括: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可以針對任何公司決議的效力提起確認之訴;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工、債權人,僅可針對與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司決議的效力提起確認之訴。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股東不僅可以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也可以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的效力;董事不僅可以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的效力,還可以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另外,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三條的規定,確認公司決議效力的案件,應列公司為被告。3、實踐中,五類公司決議會被法院認定無效(1)非法解除股東資格的公司決議(2)非法變更股東出資額和持股比例的公司決議(3)侵犯股東法定權利的公司決議(4)損害公司或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公司決議《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損害公司利益或過度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公司決議應認定為無效。(5)不具有股東(董事)資格的主體作出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4、確認公司決議有效,應以有關主體對公司決議的效力持有異議為前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益

一、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益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主要可以依據以下理由:1、股東會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問題。公司此次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長通知各股東的,而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屬于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并無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在沒有經過董事會開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論股東是否按照“通知“參會和表決,都不應該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權利。2、會議通知時間問題如果該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也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股東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作出特別規定,如果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還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定之處的,也可以作為撤銷的理由。董事會決議如果存在上述瑕疵,股東同樣可以請求人民予以撤銷。特別要注意的是,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有一個期限限制問題,公司法為了促使利害關系方盡早的行使權利,使法律關系恢復穩定的狀態,特別限制了股東撤銷權的行使期限,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的限制期間為60日,起算時間為決議作出之日。這一期間是一個除斥期間,不能發生中斷或延長要知道一個知名的企業發展不僅僅需要有能力的帶領人,同時企業股東的決定以及變更等等都是非常重要的。面對一個有關公司發展的選擇,需要各個股東進行會議決定,對其利弊進行嚴格的分析,選擇有利于企業發展與滿足人們需求的決定。

二、公司抵押貸款的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意義?


如果公司存在多位股東,辦理貸款業務時必須出具股東會決議,因為該貸款屬于公司負債。抵押物只是為了防范信貸風險的一個保障,不是說有了抵押物該貸款就一定是無風險的。如果發生逾期或壞帳,企業信用會受到影響從而導致股東權益受損。所以,必須出具股東決議。

公司借款按公司章程規定處理,屬于重大事項的需要股東會決議。銀行會要求提供股東會決議。

三、公司抵押貸款的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意義?

如果公司存在多位股東,辦理貸款業務時必須出具股東會決議,因為該貸款屬于公司負債。

抵押物只是為了防范信貸風險的一個保障,不是說有了抵押物該貸款就一定是無風險的。如果發生逾期或壞帳,企業信用會受到影響從而導致股東權益受損。所以,必須出具股東決議。公司借款按公司章程規定處理,屬于重大事項的需要股東會決議。銀行會要求提供股東會決議。

四、某企業申請貸款,擔保公司為其起草同意貸款、擔保、抵押...

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會于xx年x月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公司全體股東出席了本次會議。會議由公司法人代表xx召集并主持。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合法有效。經表決,與會股東一致通過以下決議:
同意公司向xxxx銀行xx分行xx支行申請xx萬元流動資金貸款。

確認公司決議有效之訴

法律分析: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一條的規定,針對公司決議類型的不同提起確認之訴的主體也不盡相同,能夠提起訴訟的主體包括: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工、債權人。其中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可以針對任何公司決議的效力提起確認之訴;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工、債權人,僅可針對與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司決議的效力提起確認之訴。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三條的規定,確認公司決議效力的案件,應列公司為被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款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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