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法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1、確認公司決議效力之訴包括確認決議無效、確認決議有效兩種訴訟類型實踐中,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之訴是公司法領域訴訟案件的常見類型。關于確認決議無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與之相對的是,在《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出臺之前,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可以請求確認公司決議有效,因此以確認公司決議有效為訴訟請求的案件也較為少見。《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一條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原告既可請求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也可請求確認公司決議有效。可以預見的是,今后確認決議有效的訴訟數量將會明顯增長。2、六類主體可提確認公司決議效力之訴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一條的規定,無論是針對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都有六類主體可以作為原告,提起確認公司決議效力之訴。這六類主體包括: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可以針對任何公司決議的效力提起確認之訴;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工、債權人,僅可針對與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司決議的效力提起確認之訴。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股東不僅可以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也可以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的效力;董事不僅可以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的效力,還可以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另外,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三條的規定,確認公司決議效力的案件,應列公司為被告。3、實踐中,五類公司決議會被法院認定無效(1)非法解除股東資格的公司決議(2)非法變更股東出資額和持股比例的公司決議(3)侵犯股東法定權利的公司決議(4)損害公司或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公司決議《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損害公司利益或過度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公司決議應認定為無效。(5)不具有股東(董事)資格的主體作出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4、確認公司決議有效,應以有關主體對公司決議的效力持有異議為前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一、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益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主要可以依據以下理由:1、股東會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問題。公司此次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長通知各股東的,而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屬于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并無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在沒有經過董事會開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論股東是否按照“通知“參會和表決,都不應該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權利。2、會議通知時間問題如果該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也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股東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作出特別規定,如果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還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定之處的,也可以作為撤銷的理由。董事會決議如果存在上述瑕疵,股東同樣可以請求人民予以撤銷。特別要注意的是,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有一個期限限制問題,公司法為了促使利害關系方盡早的行使權利,使法律關系恢復穩定的狀態,特別限制了股東撤銷權的行使期限,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的限制期間為60日,起算時間為決議作出之日。這一期間是一個除斥期間,不能發生中斷或延長要知道一個知名的企業發展不僅僅需要有能力的帶領人,同時企業股東的決定以及變更等等都是非常重要的。面對一個有關公司發展的選擇,需要各個股東進行會議決定,對其利弊進行嚴格的分析,選擇有利于企業發展與滿足人們需求的決定。
二、公司抵押貸款的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意義?
如果公司存在多位股東,辦理貸款業務時必須出具股東會決議,因為該貸款屬于公司負債。抵押物只是為了防范信貸風險的一個保障,不是說有了抵押物該貸款就一定是無風險的。如果發生逾期或壞帳,企業信用會受到影響從而導致股東權益受損。所以,必須出具股東決議。
公司借款按公司章程規定處理,屬于重大事項的需要股東會決議。銀行會要求提供股東會決議。
三、公司抵押貸款的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意義?
如果公司存在多位股東,辦理貸款業務時必須出具股東會決議,因為該貸款屬于公司負債。
抵押物只是為了防范信貸風險的一個保障,不是說有了抵押物該貸款就一定是無風險的。如果發生逾期或壞帳,企業信用會受到影響從而導致股東權益受損。所以,必須出具股東決議。公司借款按公司章程規定處理,屬于重大事項的需要股東會決議。銀行會要求提供股東會決議。四、某企業申請貸款,擔保公司為其起草同意貸款、擔保、抵押...
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會于xx年x月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公司全體股東出席了本次會議。會議由公司法人代表xx召集并主持。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合法有效。經表決,與會股東一致通過以下決議:
同意公司向xxxx銀行xx分行xx支行申請xx萬元流動資金貸款。
法律分析: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一條的規定,針對公司決議類型的不同提起確認之訴的主體也不盡相同,能夠提起訴訟的主體包括: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工、債權人。其中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可以針對任何公司決議的效力提起確認之訴;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工、債權人,僅可針對與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司決議的效力提起確認之訴。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三條的規定,確認公司決議效力的案件,應列公司為被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款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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