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吊銷營業執照 的法人是具有 訴訟主體資格 的。吊銷僅僅是行政處罰措施,并不是消滅公司的法人資格。列被告的話,還是公司為被告。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法律客觀:《 公司法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 設立分公司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 營業執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 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企業被注銷時,起訴時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確定起訴人,若企業法人清算完成解散的,以該企業法人為訴訟對象,若未清算完畢而解散的,以該企業的股東或者發起人為訴訟對象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