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對外投資嗎
分公司可以進行投資,只要是在分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并且需要得到母公司或總公司的授權,同時明確授權的范圍,方可進行。但分公司不可以進行股權投資。因為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能以其名稱單獨的對外進行生產經營,無法對外投資。
分公司屬于總公司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分公司和子公司不同。具體區別如下:
1.設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內的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注冊應當符合《公司法》對設立條件及投資方式的規定,并到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子公司的名稱最后一般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一般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提出設立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的名稱最后都是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并可以在其自身經營范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務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后果和責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須由母公司決定。
分公司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提請設立的,其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雖可以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但必須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且只能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對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做出投資決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分公司則不然,其財產、業務、人事受總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4.承擔債務責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其以自身全部財產為其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
分公司不僅無獨立財產,且在財務上須與總公司統一核算,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總公司必須以其全部財產為限承擔清償責任。
5.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國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僅以其自身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因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須以其自身資產為限承擔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出資后抽逃資金外,無法清償的部分出資人無須另行承擔。
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直接以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股份怎么分配
企業股份的分配大部分采用的是三種分配法,分別為平均分配、絕對控制以及差異化分配股權。股權的平均分配如果意見不統一的時候決策的效率比較低,優點是可以共同承擔風險,共同享受利益;絕對控制的優點為決策是高效的,但是風險比其它兩種方法是更大的;差異化分配股權是結合了兩種方法的優點,現在的市場普及率是最高的。
一、對于公司股份如何分配比較好?
剛剛創業的公司,股權的分配多數是采用三種分法,第一種,平均分配;第二種,個人說了算;第三種,差異化分配股權。當然,平均分配以及個人獨大,這兩種都是不利于公司發展的股權分配方法。
第一種,股權平均分配,這樣一個好處就是有福大家一起享,有問題大家一起解決,但是這樣的做法,在現實生活是很難生存下來的,有的時候,大家的意見并不是統一一致的,那這樣會降低效率。
第二種,老大占股80%-90%,擁有絕對的話語權,這樣做雖然一個創業的效率很高,但是如果掌握話語權,往往容易剛愎自用,很難聽進去別人的意見,創業風險高而且無法集思廣益,企業很難做大。
第三種,創業老大也就是核心人物占大股份,但是老大也需要做事情,比如說,創業人數是在5個人以下的,那老大要占股51%以上,如果創業合伙人數在5人以上的,那老大可以占股不超過51%。
二、股份
股份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未完全兌付的股權。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層含義: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3)股份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于法律規定的數目,如法國規定,股東人數最少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其限度是股東應交付的股金額;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的股份,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辦法籌集資金,任何人在繳納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須向社會公開,以便于投資人了解公司情況,進行選擇;
(7)公司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復雜。 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一個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決定于他是否繳納了股款,購買了股票,而不取決于他與其他股東的人身關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夠迅速、廣泛、大量地集中資金。同時,我們還可以看到,雖然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的資本也都劃分為股份,但是這些公司并不公開發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轉讓,證券市場上發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因此,狹義地講,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成立一家公司公司股權怎么分?
成立一家公司公司股權怎么分?
出錢的、做事的、跑關系的成立公司股權怎么分?
一個出錢投資的,一個負責找關系的,一個負責公司具體事務運行的,三個人成立一家公司具體的股權應該怎么分?實際日常中這種形式的創業團隊非常常見,也是很多初創公司的常態,但是在具體的股權股份分紅等分配上會有三個比較大的問題:
第一、負責跑關系的股東,如果跑不下關系應該怎么辦?股權已經給出去了,公司如果做起來了,你再想撇開他就沒有那么簡單了。
第二、出錢的股東,在早期承擔的風險是最大的。一般會占據較高股份同時自動擁有了公司的控制權,但是他又不具體管事,對公司不夠了解,所以很難保證他的決策對公司是正確的、有利的。
第三、負責公司具體事務運行的股東,也是對公司付出最大的股東。但是這些付出也是不可以具體量化的,并且其他股東也會認為公司干的好是錢和關系的原因,干不好的原因才是負責公司實際云因的股東的問題。
在實際經營中我們應該如何解決這三個問題呢?
第一、人人要出資,這個非常必要,不過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分先后,有錢的先出錢,先撐起公司的前期運轉,沒錢的暫時欠下后續有了再出錢,要做到出資上的公平。
第二、跑關系的身份其實就是營銷/公關,干活的身份就是高管/員工。對類似情況人員的股權可以分批兌現;假設約定給30%,可以分三年給完,做到一定程度給對應比例,直到給完事先約定的30%。他們的出資可以用他們營銷提成/勞務收入來支付。
第三、可以設定同股不同權,把表決權,分紅權,出資比例等根據實際的具體情況作區分,例如出錢的股東出資80%,我可以占股60%,分紅占80%,然后把表決權給到具體做事的股東自己只保留34%具備否決權就可以了。
第四、根據崗位去設定收入,在同一崗位上的人收入一樣股東也不例外!當然了,如果你在崗位上做不好你也一樣要下崗。要把股東和股東的其他身份做出區分。可以根據這四個基本原則去設計自己公司的股權,根據實際情況去做具體調整,基本就沒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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