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股東要對公司債務負連帶責任,又要滿足哪些條件
司的有限責任制度是人類生產實踐文明史上的一顆熣燦的明珠,是公司制度得以確立的基石,其核心含義,就是公司人格獨立、財產獨立、責任獨立,公司的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超出出資額的,即使有再多的公司債務也不應當再讓該股東承擔了,此為法定的責任限制。
但是,為了防止惡意利用這一制度而故意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如公司是債務人,但公司股東為了逃廢債務而把公司的資產進行轉移,或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高度混同等等,以實現法律的平衡,法律也設計出了一種補救制度,即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又稱為“揭開公司的面紗”。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債務人公司的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實施了損害公司債權人的行為,而使公司債權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公司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該股東償還公司債務,此即為----揭開了公司表面上人格獨立、財產獨立的面紗。
二、相關規定-----股東要滿足什么條件?
1、《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按照該規定,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要滿足以下條件:
(1)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以逃廢債務。如“一套班子、兩塊牌子”,財產混同、業務混同;
(2)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這是衡量法人人格能否適用的一個客觀標準。又是一個彈性較大的條款,由法官自由裁量;
(3)在債權人利益受損害與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獨立、財產獨立、責任獨立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債權人必須要證明這種因果關系的存在。
(4)承擔連帶責任的股東在主觀上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
(5)股東所承擔的應當是補充連帶責任,即先以公司財產清償債權人債務,公司財產不夠的,方才由股東承擔。
(6)承擔責任的股東僅為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有限責任的行為的股東,未實施這一行為的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
什么情況下股東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足額出資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款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什么情況下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
1,股東應該按照公司章程約定出資。當股東的出資沒有完成的時候,需要按照章程約定的出資額對債務負責任。
2,股東利用股東地位破壞公司財產獨立性的時候,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3第十四條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第20條規定: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應該是木有死的情況下吧!
唯一股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
如果為有限責任公司,一般股東不需要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只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但是公司的有限責任也有例外,如果能證明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有限責任這一制度,那么可以讓股東承當公司債務。但是實務中要證明股東濫用公司有限責任制度比較困難,也很少支持。
有限公司的股東無需承擔債務。
股東在什么情況下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公司法,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如下幾種情況:
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2.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條,出資不足的法律責任)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條,個人財產連帶責任)
4.足額出資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條,足額出資的法律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條)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款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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