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清算與自行清算的程序
強制清算是指公司因違法行為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而進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法院宣布破產而進行的清算。下面由我為你介紹自行清算跟強制清算的相關 法律知識 。
強制清算與自行清算
在公司清算的制度安排上,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
一是股東自覺清算;
二是司法介入公司清算。
強制清算與自行清算的程序
其中實踐中比較多見的是前者---自行清算的程序,包含:
1、清算公司財產、制訂清算方案
(1)調查和清理公司財產。清算組在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的同時,應當調查和清理公司的財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和調查清理的情況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和債權、債務目錄。應當指出的是,清算組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不得將公司財產價值低估。
(2)制訂清算方案。編制公司財務會計 報告 之后,清算組應當制訂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的具體安排。
(3)提交股東會通過或者報主管機關確認。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總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將清算方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成員是由股東組成的,所以,無須提交股東會另行通過。將清算方案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的規定,適用于因違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組有責任立即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
2、了結公司債權、債務
(1)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公司清算組為了清算的目的,有權處理公司尚未了結的業務。
(2)收取公司債權。清算組應當及時向公司債務人要求清償已經到期的公司債權。對于未到期的公司債權,應當盡可能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如果債務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清算組可以通過轉讓債權等 方法 變相清償。
(3)清償公司債務。公司清算組通過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之后,確認公司現有的財產和債權大于所欠債務,并且足以償還公司全部債務時,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首先,應當支付公司清算費用,包括公司財產的評估、保管、變賣和分配等所需的費用,公告費用,清算組成員的報酬,委托注冊會計師、律師的費用,以及訴訟費用等;其次,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 保險 費用;再次,繳納所欠稅款;最后是償還其他公司債務。在清償公司債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償還公司債務,一向沒有嚴格先后、順序之分,但是,公司財產必須能夠清償公司債務;
第二,在催告債術人申報的期限屆滿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償債務;
第三,在公司清償全部公司債務前,不得向公司股東分配公司財產。
3、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公司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后,如果公司財產還有剩余的,清算組才能夠將公司剩余財產分配給股東。根據《 公司法 》第19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各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自益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在分配方式上可采取貨幣分配、實物分配或者作價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護股東的權益,又體現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則。物分配或者作價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護股東的權益,又體現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則。
因此,在制度安排上,股東自覺清算應為首選,同時加強對其行政監督管理,其次才是司法介入,即公司未自行清算的,基于對有關權利人利益保護以及社會經濟秩序維護的考慮,公司法賦予了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的權利。司法對于公司內部關系的干預遵循的規則主要是公司自治規則和“窮盡公司內部救濟”。 故而,公司清算也應理順自行清算與強制清算之間的關系,即同樣應遵循公司自治原則和“窮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以自行清算為主,強制清算作為補充。
因此,在完善公司清算的法律制度時必須從如何鼓勵、促使清算義務人自行清算為目的,而不應過于依賴強制清算制度。對強制清算的啟動要慎重,在啟動前要嚴格審查,啟動程序必須予以規范。同時,有必要完善強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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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清算的情形: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和股東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1)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 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 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強制清算的特點:
(1) 申請人:債權人/股東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在上述清算情形出現后即意味著自行清算到強制清算的轉換,此種情況下,債權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請,股東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強制清算的申請主體擴大到股東。
(2) 法院指定清算組,清算方案經法院確認后執行;
在強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比破產清算而言相對有限,法院在強制清算中主要職責包括指定和更換清算組成員、確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決定是否延長清算期限、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但應當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職責并不僅是指定完清算組成員,而是監督整個清算程序、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后,案件才算審結。
(3) 清償債務方面,引入協商機制
清償公司財產無法清償債務時不必然進入破產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現破產原因時,債權人能夠基于意思自治自行協商通過債務清償方案,則無必要當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只有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才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從而提高了清算效率,節約經濟成本。
(4) 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后,憑裁定辦理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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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行清算需要哪些條件
公司清算的條件:
(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延伸補充:
清算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1)成立清算組。一般來說,公司解散應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但并非所有的公司解散都要進行清算。因公司合并或分立導;致公司解散的,就不應進行清算。因為公司合并或分立雖然導致公司的解散,但解散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被新成立的公司承擔,這與其他情況下解散后無人承擔其權利義務有區別。公司合并或分立導致公司解散的,只引起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相互間就資產、負債等達成協議的問題。公司因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以及因股東會決議解散的,公司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是公司解散事由出現后依法成立的,接管解散公司、負責解散公司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分配等事務的專門機構。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其具體組成人員由股東會決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股東大會可以確定董事、股東等為清算人,組成清算組。如果公司在上述解散原因出現后15日內不成立清算組的,公司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這里所指的有關人員包括公司的董事、股東、上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公司的債權人依法提出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的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債權人的申請,并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清算組的職權。清算組的職權是指公司法賦予清算組在清算期間享有的權利。清算組在清算期間(即清算組成立后至清算工作結束這一段時間)應嚴格履行其職權,不得放棄職權。清算組在清算期間的職權有: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解散時,應當將現有的自有資產清點清楚,清理對外的債權債務,以便解散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清算期間首先應清理公司的現有財產,并列出財產清單,同時編制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明晰公司的負債情況。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時,應將公司解散的情況通知其債權人,以便債權人及時行使其債權。這一事務應由公司的清算組完成。對于住所明確的債權人,清算組應及時書面通知其公司解散的情況;對于住所不明的債權人,清算組應發出公告,如在債權人能知曉的范圍內,在報刊上公告公司解散的情況,以便債權人盡快參與公司財產的清算、分配。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這些事務應由清算組處理,如公司解散原因出現前簽訂的某項合同是否繼續履行,由清算組決定。清繳所欠稅款。解散公司所欠稅款由清算組從公司財產中予以繳納。清理債權、債務。解散公司的各項債權、債務關系由清算組予以清理。清算組代表解散公司接受債務人對債務的履行,也代表解散公司履行其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清算組將解散公司的財產清償債務后,所剩余的財產由清算組決定分配方案,進行分配。代表公司進行民事訴訟活動。在清算期間,清算組代表公司從事一切對外事務。如果解散公司要起訴或被訴,均由清算組代表公司進行。實際上,清算組不僅可以代表公司進行民事訴訟,還可以代表公司進行行政訴訟活動。
(3)債權人申報債權。公司解散時,應對其債權人清償債務。因此,清算組應通知各債權人盡快申報債權,以便順清償債務。清算組成立后,應從成立之日起10
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債權人,催促其盡快申報債權。對于住所明確的債權人,可以用通知書通知其申報債權;對于住所不明確的債權人,清算組應自成立之日起60
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解散事項,催促債權人申報債權。收到通知書的債權人應白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未收到通知書的債權人應白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如果未按期申報債權,可以視為其放棄債權。債權申報期滿后,在清算結束前,債權人中報債權,并提出其延期申報的理由,則清算組可根據其理由是否充分決定是否接受其債權申報。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在債權申報書中明確提出其債權內容、數額、債權成立的時間、地點等有關事項,并提出有關證明材料,如合同書等,以便清算組進行審核,為清償債務作準備。對于按期申報的債權,清算組應當進行登汜,作為以后清償債務的根據。
(4)清算組的職責。清算組的主要職責就是制定清算方案,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剩余財產,因此,當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盡快制定出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是由清算組制定的如何清償債務、如何分配公司剩余財產的-套計劃清算方案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予以確認,否則該清算入案不具有法律效力。股東會或有關機關認為清算方案有瑕疵而不予確認的,清算組應修改清算方案,直到股東會或有關機關確認為止。如果公司財產大于公司債務,清算組應將公司財產分別支付下列費用:清算費用(指從組建清算組,到清算結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公司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公司的其他債務。股東享有公司解散后剩余財產的分配權,因此,公司財產清償以上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應分配給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剩余財產應按股東出資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財產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采用這樣的分配原則公平合理,體現了股東以其投資比例對公司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原則。在公司清算期間,公司的法人資格雖未喪失,但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已受到極大的限制,它不能再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民事活動。在清算期間。由清算組代表公司從事一切對外活動,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只能從事與清算有關的各種事務。如果正在進行清算的公司繼續進行新的經營活動,就不利于民事法律關系的穩定,不利于公司清算事務的進行。公司在清償完畢其所有債務以前,不得將財產分配給股東,否則公司債權人的債權將受到損害。如果公司違反規定,在債務清償完畢以前,就將財產分配給股東,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清算組的清算行為無效,重新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盡快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有關機關予以確認,以便申請公司注銷登記。清算報告是清算組制定的清算工作的總結、匯報,它包括清算組對公司資產的認定,對解散事由出現前未了事務的處理,以及債權債務的結算、剩余財產的分配情況等等。股東會或有關機關接到清算報告后,應認真審核,如認為清算報告內容屬實、合法,應予確認,否則不予確認,并可要求清算組重新進行清算工作。當清算報告被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通過后,清算組應將清算報告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司登記機關接到清算報告及注銷申請后,經審查認為情況屬實、合法的,應辦理注銷公司登記。注銷公司登記后,公司的民事主體資格消滅,公司已不再存在,但清算組還不能立即解散,還要辦理一些事務。此時,清算組應在有關報刊上公告公司終止事實。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如果不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公司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吊銷公司營業執照,并在報刊上公告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有關事宜。
(5)清算組成員的義務以及不履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清算組在清算期間依法行使一定的職權,同時清算組也應履行相應的義務,以便清算工作能順利地進行。清算組成員應當認真從事清算工作,忠于職守,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在清算工作中,清算組成員應維護公司資產,保護公司的合法財產不受侵害,積極追回公司的各項債權。在制定清算方案,清償債務、分配剩余財產的過程中,清算組成員應秉公辦理,做到公平、合理、合法。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為他人謀取非法收益,不得利用職權侵占公司財產。如果清算組成員在清算期間有上述非法行為,知情者應向司法機關舉報,由司法機關予以查處。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工作應認真、負責,如果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公司的股東以及公司的債權人均可要求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如有清算組成員因各種原因不能擔任清算工作的,由股東會決定予以更換。對于清算組違法什出的清算行為,公司的股東會可不予認可,公司的債權人也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其清算行為無效。
公司清算后債務怎么處理
公司清算后,債權人要對債權進行申報,以公司財產清償債務,公司注銷后終止,債權無效。但公司清算有過錯,造成債權人債權無法實現的,債權可以向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主張債權。
清算后債務的處理有:
1、清算組通知并公告債權人;
2、債權人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
3、清算組制定清算方案,以公司財產清償債務;
4、對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公司依法定程序進行注銷,要成立清算組進行公告清理債權債務,如果經公告,在45天內,債權人沒有申請債權視為自動放棄。如果沒有公告,沒有進行清算,由股東來承擔法律責任。可以查工商檔案,檔案中應該有該單位債權債務承受人,否則工商部門不會核準注銷的。可以要求債權債務承受人承擔責任。
關于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和吊銷營業執照后,如何確定訴訟主體的問題
(一)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在其辦理注銷登記前,其法人資格及相應的訴訟主體資格依然存在,應以自己名義起訴、應訴。已依法成立清算組織的,可以清算組織名義參加訴訟。是否追加企業主管部門、開辦單位、股東或者出資人參加訴訟,屬當事人意思自治范圍,當事人不請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動追加。因無企業法人清算組織或因人員下落不明無法到庭訴訟的,可公告送達或者直接送達給清算義務人。原告只起訴企業主管部門、開辦單位、股東或者出資人的,要區分情況:要求其履行清算義務的,法院可不必追加企業法人;要求其清償企業的債務的,如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可逕行判令企業主管部門、開辦單位、股東或者出資人承擔清償責任,而不必追加企業;如企業具備法人資格,僅存在投資瑕疵的,應追加企業為共同被告。
(二)清算義務人應按照主管或投資關系確定:非公司制的國有企業法人的清算義務人為其上級主管部門,非公司制的集體企業法人為其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法人型聯營企業為其聯營各方,中外合資企業法人為合資各方,外商獨資企業法人為其投資主體,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為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為其控股股東。
(三)企業法人已辦理注銷登記,其法人資格及相應的訴訟主體資格消滅,因未清算的遺留債權債務發生糾紛的,應以清算義務人為當事人。
企業法人未依法辦理年檢的,不影響其訴訟主體資格,可以自己名義起訴、應訴,除非其已被依法注銷。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如果發現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應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然后將剩余財產在法人出資人之間按出資比例分配;如果發現公司資不抵債的,無法完全清償所有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由人民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根據破產程序對公司的債務進行重組全盤處理。公司清算后,債權人要對債權進行申報,以公司財產清償債務,公司注銷后終止,債權無效。但公司清算有過錯,造成債權人債權無法實現的,債權可以向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主張債權按照破產程序,應當通知并公告債權人登記債權。公司一般財產(非抵押物)處置所得順序扣除破產費用、員工工資和安置費用、稅金后不足償付全部債務時由一般債權人按比例受償。償還債務有剩余由全體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公司章程規定分配。
債權申報的材料有哪些
1、《債權申報表》
按照《債權申報表》(后附)的要求填寫申報的債權金額、有無擔保、有無訴訟、裁定或裁決以及債權形成基本情況等事項。
在“債權形成基本情況”一欄中可以詳細說明: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連帶權利人、連帶義務人等的具體情況及債權的發生、變更、擔保及保證、轉移、履行、抵銷、清償或部分清償、訴訟、仲裁、調解、保全、執行的時間和發生數額(包括債權原始數額、余額、各種利息、罰息、違約金、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執行費等構成事項)等全部情況。
機構債權,須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個人債權,須由債權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
2、證明債權申報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1)機構債權人須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和社團法人登記證書等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及騎縫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如發生單位名稱變更或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必須提交變更的法律文件和證明文件。
(2)個人債權人須提交的材料:債權人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
(3)委托代理申報還須提交的材料:機構債權人委托代理申報的,還須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個人債權人委托他人申報的,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
3、證明債權發生事實及其數額的材料
(1)各類合同書等債權原始材料及票據、轉賬單、對賬單等原始履行憑證原件(核對后歸還)和復印件;
(2)債權如有擔保的,還須提交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等相關合同及相關的登記證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項權利證)等擔保原始材料原件(核對后歸還)和復印件;
(3)債權的發生及變更(包括但不限于債權轉移、債務承擔、合同轉讓、債權債務重組、抵銷、清償)等原始材料原件(核對后歸還)和復印件;
(4)債權如涉及訴訟、仲裁、調解、保全、執行,則須提交訴訟、仲裁、調解、保全、執行有關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經判決正在執行或正在進行中的案件的起訴書、仲裁申請書、訴訟保全申請書、保全裁定書、生效判決書、調解書、裁決書、執行申請書、法院執行裁定書、法院執行案件通知書等)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
(5)債權人主張債權的相關證明資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6)能夠證明債權發生、變更、存續、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及其金額等情況的其他材料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
4、債權人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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