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不過,公司的章程可以另行約定對于特殊事項董事會決議的通過條件,但是不得低于公司法的規定半數通過。
根據《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一般董事會做出的決議須經董事會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作出。其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公司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聘任或解聘總經理,修改公司章程等,須經出席會議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董事會決議反對票與贊成票相等時,由董事長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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