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對于出資存在瑕疵的股東,其股東權利應當受到限制。出資不足的股東在未履行完全出資義務的前提下,其分紅權、優先認繳出資權以及表決權等均應當受到相應的限制。2、關于未足額出資股東是否具有分配請求權的問題。對于未足額出資的股東,其出資不到位并不影響其股東資格的取得。股東決議分紅并確定了分紅方案后,股東即享有請求公司按分配方案給付紅利的權利,出資瑕疵股東也不例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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