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凍結的14種財產
法院不能凍結的不止有14種,準確的應該有20種,分別為
1、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2、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
3、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4、國庫庫款不得凍結、扣劃
5、“工會經費集中戶”不得因企業欠債凍結扣劃
6、信托財產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凍結、扣劃
7、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劃
8、證券投資基金財產非因自身債務不得凍結、扣劃
9、信用證開證保證金可凍結不得扣劃
10、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可以凍結不得扣劃
11、信用卡賬戶不宜凍結、扣劃
12、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企業的存款不得凍結、扣劃
13、政府財政經費賬戶:不得對政府財政經費賬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但可以執行政府財政經費以外賬戶內的存款。
14、空難死亡賠償金: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不應作為死者的財產進行執行。
15、黨費
16、軍隊、武警部隊的存款:限于“特種存款”不能被凍結或扣劃。
17、封閉貸款結算專戶基金:不得執行被執行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中的款項。
18、期貨交易所會員的期貨保證金:期貨公司為債務人,法院不支持凍結、劃撥客戶在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19、非結算會員的保證金: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的結算會員為債務人,法院不支持凍結、劃撥非結算會員在結算會員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20、結算擔保金: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其結算會員為債務人,法院不支持凍結、劃撥期貨交易所向其結算會員依法收取的結算擔保金。 什么是凍結財產? “凍結資產是企業在銀行的依法不準提取或轉移的資產。凍結是企業宣告破產前,為了防止債務企業以各種方式轉移或處理企業財產,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依照法律對企業財產所實施的一項強制性保全處分措施,是對企業在銀行的存款不準提取或轉移的法律行為 綜上所述,應為20種財產,條目非常清晰,政策明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法院不能凍結的14種賬戶
1、因存款或者賬戶的特殊性質不得凍結扣劃的。2、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3、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4、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扣劃。5、國庫庫款不得凍結、扣劃。6、因資金的專屬性而一般不得凍結扣劃。7、“工會經費集中戶”不得因企業欠債凍結扣劃。8、信托財產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凍結、扣劃。9、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劃。10、證券投資基金財產非因自身債務不得凍結、扣禪運劃。11、信用證開證保證新可凍結不得扣劃。12、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可以凍結不得扣劃。13、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14、信用卡賬戶不宜凍結、扣劃。15、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企業的存款不得凍結、扣劃。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四條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并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執行措施,但不讓慎得賀滑梁查封其營業場所。《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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