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追加法人為被執行人
法律主觀:
追加公司法人為被執行人是可以的。公司股東被追加執行償還債務的條件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自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相互獨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人有限公司不設立股東會。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如何追加法人為被執行人
應當向法院提出追加申請,并說明追加的理由。只有通過法律程序認定法人代表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之后才能追加法人代表為被執行人。這是必須有的程序,其實起訴時就應該加上法人代表的名字。
1、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
2、追加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為個人合伙組織或合伙型聯營企業,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合伙組織的合伙人或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
3、追加無償接受被執行人財產的企業、上級主管部門、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主體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資金的,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同時驗資單位在企業成立時出具虛假驗資證明的,應在虛假驗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上海高院([1999]執他字第5號)的答復,對出具虛假驗資證明的單位不應在執行過程中追加,而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4、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定義務時,可以追加獨資企業的投資者為被執行人。法被執行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
5、追加總公司、分公司為被執行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為被執行人時,先執行分支機構財產,其財產不能清償債務的,可以裁定追加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該企業法人直接管理經營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可以裁定追加該企業其他分支機構為被執行人。
6、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期限屆滿后不履行義務的,或在審理期間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7、追加被執行人的債務人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債權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卻擅自向被執行人償付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案外人為被執行人,令其在所負的債務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清償債務。
8、追加妨害執行人為被執行人。案外人有上述行為的,應承擔妨害民事訴訟的責任,同時,應在轉移財產的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責任。但在實踐中,如案外人追回非法轉移的財產或被執行人仍有其他財產足以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不應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只需追究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責任。
9、追加被掛靠企業為被執行人。作為被執行主體的企業名為集體實為個體的,應當追加掛靠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為被執行主體履行給付義務。近年來,部分個體企業掛靠到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名下,由這個掛靠企業出具資信證明,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然后由被掛靠單位按比例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公司即法人,法人是民事責任承擔的主體,法人所欠債務當由法人承擔償還責任,如果通過了訴訟程序法院在執行時必須執行法人資產。
你所說的“法人”可能是“法人代表”,法人代表與法人是不同的概念,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非合伙人或股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也不能執行)是不能執行法人代表個人財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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