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糾紛 第三人
發生股權轉讓糾紛將公司作為第三人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說符合股權善意取得的情形或者是涉及到公司的利益或者股東的利益情況下才可以將公司作為第三人的。
一、發生股權轉讓糾紛公司作為第三人可以嗎? 股權轉讓糾紛可以公司可以是第三人。在一定的情形下,如股權涉及到公司利益、涉及其他的股東利益、股權善意取得等情形的,可以將公司列為第三人。 涉及到轉讓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如請求履行轉讓合同,請求支付股權轉讓款并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或者請求解除轉讓合同,請求認定轉讓合同無效等等。這類糾紛主要適用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應列合同的相對人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應列公司為第三人。二、股權轉讓糾紛法院管轄地在哪里? 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法院是: (1)當事人因股權轉讓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確認股東資格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依照法律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三、股權轉讓糾紛怎么處理? 股權轉讓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 協商處理; 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權轉讓糾紛公司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作為第三人,發生股權轉讓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調解解決、仲裁解決以及訴訟解決的。股權轉讓糾紛訴訟的法院管轄如果是因股權轉讓提起的就是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不然就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繼受取得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法律主觀: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對應的取得方式是繼受取得,繼受取得是基于他人有效的意思表示的取得。 而善意取得,雖有意思表示,但一般為無權處分人的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的效力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進而,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規定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物權。第三人取得物權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不是無權處分人的意思表示,所以為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應該符合的條件: (一)出讓人無權處分; (二)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善意一詞是拉丁文bonafides來的,亦稱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響法律效力的事實的主觀狀態。我們這里所說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轉讓。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應知轉讓人是非法轉讓,一般是誤信其為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例如,錯誤地認為動產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運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并且依轉讓物當時的環境,他也不應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轉讓,如果是對讓與人的行為能力、代理權的范圍、意思表示的瑕疵發生誤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護。 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標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占有人為非法轉讓。這里不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讓人有權處分的確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參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這種善意。 物權法 對這種善意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與之相對應的就是惡意第三人。惡意就是第三人依當時的情況知道或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讓與的權利。即根據當時的環境,依交易的一般情況,可以得出讓與人無權讓與的結論,則第三人應視為惡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價購買物品,如無相反的證據,應認為是惡意。 (三)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四)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善意取得是一種原始取得,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所有權人可以要求無權處分人予以賠償,善意取得必須以合理的價格進行轉讓。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公司法股權轉讓代持的規定有哪些呢?
公司法股權轉讓代持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第二十五條,名義股東將代持股權轉讓的,人民法院參照民法典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處理。轉讓代持股權造成 實際出資人 損失的,名義股東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第二十五條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推薦:
最高額保證法律依據(民法典后保證最高額擔保的規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資本(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本金要求)
車輛抵押貸款(汽車抵押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國有企業設立的資料(國有企業注冊條件)
怎么注冊公司流程(公司注冊流程及需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