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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天蔚律師:股東出資瑕疵責任,是否適用訴訟時效?(股東出資糾紛的訴訟時效)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1-20 03:42:15

哪些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情形包括: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以及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情形的和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一、請求權與訴訟時效
民事權利以其權利內容不同,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及形成權。我國通說認為,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而支配權、抗辯權及形成權因其性質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若某類請求權基于特殊立法目的被排除適用訴訟時效,則該請求權不適用時效起算、中斷、中止等規則,該請求權的義務人也不能以時效屆滿抗辯。由于訴訟時效制度具有法定性,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自行約定某種權利適用或者不適用訴訟時效的,約定無效。
二、“五類”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1.基于投資關系、存款、公募債券產生的給付請求權
2.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訴訟時效規定》第1條第3項規定:“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其原因在于充足的資本是企業開展對外經營活動的保障,也是企業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擔保,繳付出資請求權不應該受到時效的限制,否則有違資本維持原則和資本充實原則。
由于法律未對投資關系形式作限制,故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伙企業等均可適用本項規定。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是指股東出資義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股東沒有按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行為。目前我國實行公司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或發起人自主約定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在公司成立后,將其已經繳納的出資暗中撤回的行為。該行為既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也侵犯了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3.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訴訟時效規定》第1條第1項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源于:首先,存款本息的請求權沒有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隨時請求金融機構兌付,難以確定訴訟時效何時起算。其次,存款關乎民眾生存利益,存款本息的請求權具有一定的社會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權利人請求返還的對象應為有資質的金融機構吸收的存款,請求返還非存款性資金(如保險、基金、理財產品等)仍受訴訟時效限制。
4. 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訴訟時效規定》第1條第2項規定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源于:國債、金融債券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有國家或者金融機構的信譽做擔保,認購人基于對國家或金融機構的信賴購買債權,其投資具有類似于儲蓄的性質。
三、不動產物權人和登記動產物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
《民法典》第19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人和登記動產物權人請求返還財產的,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適用該項規定需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 行使請求權的主體是不動產物權人或者登記動產的物權人
首先,無論是否已經登記,不動產物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均不適用訴訟時效。其次,依法登記了所有權的動產物權人請求返還原物亦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此類特殊物產包括《民法典》第225條規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再次,未登記動產物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依然受訴訟時效限制。未經登記的動產包括未經登記的特殊動產和依法不需要登記所有權的非特殊動產。
2. 請求的內容為要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原物及孳息
返還原物請求權是物權人享有的請求恢復其物權圓滿支配狀態的權利,若當事人基于合同等債權關系請求對方返還原物,則請求權依然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雖然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不適用訴訟時效,但物權人基于其物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其損失的,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該訴訟時效自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原物滅失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四、共有人的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是指共有人對其享有共有權的確認,并以此為基礎請求分割共有物的權利。我國理論界對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本質為形成權還是請求權存在爭議。一方面,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具有權利行使的單方性和無需他人協助的特點,符合形成權的特征。另一方面,共有人行使分割請求權只是請求其他共有人一同分割共有財產,并不能通過單方行使權利完成共有物的分割,還需要共有人協商或法院裁判決定分割結果,所以這種權利又具有請求權的特征。
但無論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本質為形成權還是請求權,其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結論不存在爭議,故筆者亦結合司法實踐分析典型的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的情形:
1. 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未分割,各繼承人均未表示放棄繼承的情形。
2. 離婚后發現尚有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請求分割的情形。
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請求權
《民法典》第196條第1項規定: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停止侵害”是請求侵害人停止對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損害,適用于仍在繼續的侵害行為。“排除妨害”指妨害人的行為使權利人無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其合法權益,權利人請求完全恢復其權益的行使。“消除危險”指某種行為足以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威脅時,權利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行為人消除危險,主要針對將來可能發生的侵害行為。
六、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支付請求權
《民法典》第196條第3項規定,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不適用訴訟時效,其原因在于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產生,涉及對弱勢群體利益和社會的道德倫理的保護,如果允許義務人因時效經過而不支付上述費用,將讓權利人的生活失去保障,有違公序良俗原則。
實踐中,對于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結束后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存在爭議。筆者認為,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存續期間義務人欠繳的相關費用,不宜因為關系終止轉為適用訴訟時效。
結語
訴訟時效制度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請求權,穩定社會交易秩序,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資源。同時,為了避免過度犧牲和讓渡權利人權利的情形,排除部分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對于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保護權利人行使權利,顯得尤為重要。因此,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部分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實踐中需要準確掌握相關規則制度,以更好實現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15.第六章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客體(適用對象)

(一)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

1.僅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

①支配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支配權存在本身即為存在目的);

②抗辯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抗辯權具有永續性);

③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

④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僅債權請求權、繼承權回復請求權以及基于未登記的動產物權所生的返還原物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

2.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二)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1.民法典》第196條規定,下列四類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①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②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③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④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2.人格權請求權與身份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①人格權請求權。《民法典》第995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②身份權請求權。《民法典》第1001條規定:“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3.訴訟時效規定》第1條規定,下列三種債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②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③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公司法解釋(三)》第20條規定,下列三種債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①公司請求瑕疵出資股東繳付出資的債權請求權;

②公司的債權人請求公司的瑕疵出資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債權請求權;

③公司的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公司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債權請求權。

6.根據學理,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①占有返還請求權適用1年的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民法典》第462條);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類型及起算

(一)訴訟時效期間的類型

1.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①原則:20年。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②例外:10年。自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之日起計算(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過10 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該安全使用期)。

2.普通短期時效期間

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換言之,自權利人“能夠”行使權利之日起計算。

3.特殊短期時效期間

①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民法典》第594條)。

②5年。人壽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合同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保險法》第26條)。

(二)普通短期時效期間與特殊短期時效期間起算的一般規則與具體規則

1.短期時效期間起算的一般規則

①起算點:短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換言之,從權利人“能夠”行使權利之日起計算。

②普通短期時效期間與特殊短期時效期間之起算點相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③《民法典》第201條第一款規定:“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據此,不以“法律規定之日”為起算點,而以“法律規定之日的次日”為起算點。

2.短期時效期間起算的具體規則

①人身損害,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且知道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査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且知道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②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③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3年訴訟時效期間,均自租賃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融資租賃合同解釋》第25條)。

④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民法典》第190條)。

⑤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民法典》第191條)。

⑥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依照《民法典》第510條與第511條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⑦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后,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3年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須注意:撤銷權屬于形成權,適用1年的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

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所謂“保險事故發生之日”,指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責任性質與責任數額確定之日,而不是侵害發生之日。

★特別提示:《民法典》第190條之理解:

1.法條

《民法典》第19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2.理解

②例子:甲(哥哥)借給乙(甲的弟弟)50萬元,還款期為2019年6月1日,到期后乙一直未還,甲也不曾追要。后甲因患病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后,法院于2022年4 月1日指定乙為甲的法定監護人。因乙不履行監護責任,2023年4月1日,法院重新指定丙(甲的妹妹)為甲的法定監護人。這個例子就不能適用《民法典》第190條 的規定。甲請求乙還款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自2019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 日,3年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乙成為甲的法定代理人,出現甲對乙主張債權的“客觀障礙”,根據《民法典》第194條的規定,自2022年4月1日發生“時效中止”,待2023年4月1日繼續計算6個月的訴訟時效(以2023年4月2日為起算點)。

三、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概念:

具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即屬“訴訟時效期間經過”

①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經過。指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已滿20年以上。

②普通或者短期訴訟時效期間經過。指自能夠行使請求權之日起,請求權人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內(3年)或者特殊訴訟時效期間內(4年或5年),持續未行使請求權。

(一)訴訟時效期間経過對債權人的效力

1.債權雖未消滅,但債權的效力減損,成為一種自然權利。具體而言:

①請求權能減損(債務人主張時效抗辯的,不能強制執行);

②抵銷權能消滅(抵銷適格之前時效期間經過的,不能作為主動債權主張抵銷);

③代位權能和撤銷權能消滅(債務人主張時效抗辯的,債權人不再享有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

2.處分權利依然存在(債權人仍可轉讓、質押或者拋棄該債權)。

3.受領權能依然存在(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義務人(無論其是否知道訴訟時效期間經過)自愿履行的,不構成不當得利。《民法典》第192條第二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4.起訴權依然存在。債權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受理后:

①若債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如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②若債務人未提出時效抗辯的,法院應判決債權人勝訴。從而, 曾經主導中國大陸幾十年的“勝訴權消滅說”已經“壽終正寢”。

5.從權利消滅或者從權利之義務人獲得抗辯權。下列兩個條文十分重要:

   ①《民法典》第419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②《民法典》第701條規定:“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二)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對債務人的效力

1.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民法典》第192條第一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抗辯權發生說”“登堂入室”。關于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須說明以下兩點:

①行使的時間。原則:義務人只能在一審程序主張訴訟時效抗辯。例外:基于新的證據,債務人可在二審程序主張訴訟時效抗辯。

②屬于“須主張的抗辯”。債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民法典》第193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義務人有權拋棄時效利益

義務人雖不得預先放棄時效利益,但在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后,可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拋棄已經取得的時效利益(時效抗辯權)。

①明示拋棄時效利益。指訴訟時效經過后,義務人明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表示(《民法典》第192條第二款與《訴訟時效規定》第22條)。“同意履行義務”應作廣義理解,包括:義務人明確表示愿意履行義務,義務人與權利人達成還款協議、制訂還款計劃、簽訂債權確認書、另行提供擔保,債務人請求延期支付,債務人請求分期履行等。須注意:債務人僅“承認債務”,而非“同意履行義務”,不構成明示拋棄時效利益。

明示拋棄時效利益的法律效果:重新起算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死灰復燃”!)。分兩種情況:

(a)約定了履行期限的,自該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

(b)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第6條確定重新起算的訴訟時效期間。

②默示拋棄時效利益。指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后,義務人自動履行義務,而不提出時效抗辯。

默示拋棄的法律效果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明示拋棄時效利益與訴訟時效中斷:

1.相同

二者均引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的法律效果。

2.不同

①發生的時點不同。

(a)明示拋棄時效利益,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經過之后;

(b)訴訟時效中斷,發生在普通或者特殊短期訴訟時效期間內。

②發生的原因不同。

(a)明示拋棄時效利益的原因僅限于“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b)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包括債權人起訴、債權人在訴訟外主張權利、債務人承認債務三種。

③重新起算的點不同。

(a)明示拋棄時效利益后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的時點如前所述;

(b)訴訟時效中斷,自“中斷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特別提示:出人意料,債務人主張時效抗辯的比例很低:

①主要出于維護新形成的支配性法律關系,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后,債務人可行使訴訟時效抗辯,不履行債務。然而,債務人行使時效抗辯,是有違道德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將極大地損害債務人的聲譽。

②統計表明: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多數情況下,債務人不會主張時效抗辯,而是放棄時效利益。看兩個國家:美國,約90%的債務人不會主張時效抗辯;中國,約75%的債務人不會主張時效抗辯。

③《民法典》第193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訴訟時效規定》第3 條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這兩個法條背后蘊涵的法理之一,就是上面介紹的道理。

四、訴訟時效制度的性質

訴訟時效制度的性質:強制性規范

1.法條

①《民法典》第197條第一款規定:“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②《民法典》第197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③《訴訟時效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2.規范內容

①當事人排除訴訟時效適用的約定無效。包括:

(a)約定彼此間的債權債務不適用訴訟時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b)約定起訴期間(屬于變相排除訴訟時效的適用)。如甲、乙約定:“甲有訴求,須在合同訂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起訴,否則甲無起訴的權利。”

② 當事人不得約定延長或者約定縮短訴訟時效期間。包括:

(a)當事人約定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的約定無效(原因:與訴訟時效制度督促請求權人積極行使權利的功能相悖);

(b)當事人約定縮短訴訟時效期間的約定無效(原因:有違平等保護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理念)

③ 債務人不得預先處分時效利益。

(a)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后,債務人獲得時效利益(時效抗辯權),此時,債務人可明示放棄時效利益或者默示放棄時效利葢;

(b)訴訟時效期間經過之前,債務人預先放棄時效利益的行為無效。

五、訴訟時效的中斷

(一)訴訟時效中斷的概念

1. 概念

時效中斷,指在普通短期時效期間或者特殊短期時效期間內,出現法定的中斷事由的,自中斷事由出現之日,短期時效期間中斷(此前已經開始計算的期間不再計算),自“中斷事由消除之日”(即“從中斷或者有關程序終結時起”)重新計算原來長度的短期時效期間(或者《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的“執行時效期間”)的制度。

2. 范圍

①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不發生中斷;

②僅普通短期時效期間和特殊短期時效期間發生中斷。在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普通或特殊短期時效可以多次中斷,沒有次數限制。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①普通或者特殊短期時效發生中斷后,自中斷的事由消除之日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重新計算原來長度的訴訟時效期間(須注意:不是“從中斷之日起”,而是“從中斷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計算原來長度的訴訟時效期間)。

②若因債權人起訴或申請仲裁而中斷后,債權人獲得勝訴的生效判決(裁決),重新起算的時效期間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規定起算為期2年的“執行時效期間”。

2.(特殊情形)訴訟時效的中斷具有“涉他效力”

屬于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的,訴訟時效中斷具有涉他效力。有兩個重要規定:

①《訴訟時效規定》第11條規定:“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剰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②根據《訴訟時效規定》第17條規定,對連帶債權人或者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中斷的效力及于全部連帶債權人或者連帶債務人。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第195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①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的;

②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③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④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權利人主張權利(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①《訴訟時效規定》第10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a)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b)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c)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d)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②債權轉讓的,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規定》第19條 第一款)。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①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自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有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

②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訴訟時效規定》第19條第二款)。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①權利人提起本訴、反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均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提起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須注意: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又撤回的,不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理由:視為未起訴或者未申請仲裁)。

②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以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訴訟時效規定》第18條)。

★訴訟時效與執行時效:

1.概念

廣義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執行時效。執行時效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2.法條

①《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②《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3.規范內容

債權人于(普通或特殊)短期時效期間內起訴,并獲得勝訴生效判決(裁決)后,開始計算2年的執行時效期間。

①開始計算執行時效期后,若債權人持續2年以上未主張權利,執行時效期間經過,債務人享有時效抗辯權;

②執行時效可(因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于訴訟外主張權利)中斷,亦可中止,均無次數限制,但仍受20年最長時效期間限制;

③還須注意:因為《民法典》將普通短期時效期間修改為3年,受此影響,將來修改《民事訴訟法》時,十有八九也會將執行時效重新規定為3年。但在此之前,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為準,執行時效期間為2年。

4.權利人實施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行為

①權利人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者死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銷,與訴訟具有同等的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②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③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中斷之日與因中斷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之日:

①“時效中斷之日”與“因中斷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之日”是不同的概念。

②“時效中斷之日”,指發生中斷事由之日,訴訟時效自該日中斷;“因中斷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之日”,指中斷的事由消除之日,訴訟時效自該日起重新計算。

③  二者可能重合,也可能間隔很長時間。因此,關于時效中斷,《民法典》第 195條的行文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六、訴訟時效的中止

1. 概念

訴訟時效的中止,指在普通或者特殊短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發生了債權人不能主張債權的客觀障礙(出現法定中止事由),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待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一律繼續計算6個月的時效期間(《民法典》第194條第二款規定:“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即“剩余期間不足6個月的,補足6個月”)。須注意:最長時效期間不發生中止,僅普通和特殊短期時效期間發生中止,且中止無次數限制。

2. 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民法典》第194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①不可抗力;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③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④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特殊關系。夫妻之間或者家庭成員之間的請求權,因夫妻關系或者家庭關系不能行使的,時效中止[如因《婚姻法解釋(三)》第11條第二款規定的主張權利之障礙];

⑥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3.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①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可能停止很久,也可能只停止短暫的幾天。

②待中止的事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六個月的訴訟時效期間(剩余時效期間不足6個月的,一律補足6個月)。《民法典》第194條第二款規定:“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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