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公司債務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公司債權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的性質是“補充責任”、“有限責任”和“一次性責任”。所謂“補充責任”是指債權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償其債權時,就不能清償的部分請求上述責任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債權人在沒有向公司主張債權之前是不能先向出資瑕疵股東主張債權的。而如果公司有能力清償,也不會存在出資瑕疵股東向債權人償還債務的問題;所謂“有限責任”是指上述責任主體向全體債權人承擔責任的范圍以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本金及利息范圍為限;所謂“一次性責任”是指上述責任主體已經賠償的總金額達到責任限額時,其他債權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該責任主體提出賠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在有限公司中,一旦完成了出資義務,那么公司的債務就應當由公司獨立承擔,股東只以自己認繳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但在一些情況下,有限公司股東也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三十條 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法解釋三》 第十四條: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 第九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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