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資格的確認
法律主觀:
隱名股東就是因某些特定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法律文件中并不顯現其名字的投資人。不少人會好奇,既然如此,隱名股東要怎樣確認其股東資格呢,其實只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名義股東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協議即可。那么,隱名股東是如何確認股東資格?下面就和找法網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隱名股東是如何確認股東資格 隱名股東在請求確認其為公司股東時,需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名義股東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協議,同時需要注意若隱名股東以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目的,如為規避法律禁止某些主體投資特定行業的禁止性規定,以他人名義投資,則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簽訂的合同會因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被認定無效,且不能保護此種隱名股東的股東權利。在代持關系得以確認的情況下,隱名股東在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時,需要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二、隱名股東合法嗎 隱名股東一般是合法的,但是如果為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隱名股東則是不合法的。所謂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且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均記載為他人的實際出資人。 三、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的區別是什么 1.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 2.與此相對應,顯名股東是指記載于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 3.顯名股東具備公司的股東資格,而隱名股東不具備。 4.顯名股東可以行使公司的股東的各項權利,而隱名股東不可以。 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隱名股東是如何確認股東資格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若您還有什么法律疑問,建議咨詢找法網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
《江蘇省高院:關于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27.股東(包括掛名股東、隱名股東和實際股東)之間就股東資格發生爭議時,除存在以下兩種情形外,應根據工商登記文件的記載確定有關當事人的股東資格:
(1)當事人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約定,且其他股東對隱名者的股東資格予以認可的;
(2)根據公司章程的簽署、實際出資。出資證明書的持有以及股東權利的實際行使等事實可以作出相反認定的。
實際出資并持有出資證明書,且能證明是由于辦理注冊登記的人的過錯致使錯誤登記或者漏登的,應當認定該出資人有股東資格。
公司法人侵占隱名股東財產如何定性
你好,一般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也有可能構成犯罪,使隱名股東顯名化。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其他股東及公司之間:當事人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的協議約定,公司內部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一事實,隱名股東在事實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資產收益,已實際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應確認其股東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益,對內承擔法定股東責任。 若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也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顯名股東實際行使和操縱因隱名股東出資帶來的股東受益,公司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的股東受益存在事實不知情。 這時,雙方之間關系名為隱名股東實為投資借款,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系,可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隱名股東的法律風險
隱名股東,即投資人以他人名義持有而自身享有權利的公司股份。由于身份或名稱并不記載于股東名冊或公司章程等公示文件,實際出資人常稱為“隱名股東”,名義上持股人因為記載于章程等公示文件,常稱為“顯名股東”或掛名股東。至于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冒用他人名義注冊公司,或者干脆偽造假身份投資,則完全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不存在隱名股東或隱名投資法律關系的問題。
投資人登記為顯名股東的原因基本相同,即明確其出資人身份和權利。實際投資人采取暗中持股,則各有各的原因:或是為規避法規限制,或是為稅收優惠,或是為簡化程序,或是為關聯交易,或為幕后運籌, 然而,結局未必如初衷。面對蒸蒸日上的公司業績,顯名股東可能會反客為主,只承認實際投資人為債權人而不是股東,既然身兼股東、董事等要職,顯名股東這場兵變似乎水到渠成;而當收益遙遙無期,隱名股東亦計謀金蟬脫殼,既然原非正式股東,隱名股東討債又似乎理直氣壯。實踐中,顯名股東大都從容不迫、以逸待勞,借“法定職權”化隱名股東攻勢于無形。隱名股東則往往先發制人、率先發難:或提股東資格確認之訴,或提債權侵權之訴,反擊顯名股東不義。而如果出資不足,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又可能同時面臨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的訴訟。在訴訟的硝煙中,往日的事實驚現截然不同的說法;激烈的辯論中,當初的約定又有新的詮釋。而隱名投資協議的效力如何、隱名股東可否轉為顯名股東以及可否退股等等,經常成為爭議的焦點。
對隱名股東而言,應注意以下幾點:
1.有效的隱名投資協議,是成為隱名股東的必要條件。
有效的隱名投資協議有利于約束顯名股東,確保隱名股東間接行使股東權力和獲取收益,并在必要的情況下成為顯名股東,避免發生權利旁落的情況。如果投資人對投資項目有較大把握,就應當委托專業人士制作協議以確保有效。反之,如果投資人對該項目并不熟悉,只是出于對他人的信任,抱著試試看的心理投資,無效的隱名投資協議有時更利于日后索回出資,但投資人對“顯名股東”的約束力則微乎其微,其在被投資公司的權利也難以主張。
2.出資單據或確認書,是隱名股東履行義務的證明。
隱名股東的出資方式、期限等應當在隱名投資協議中明確,有關出資的轉賬憑證或交款收據等要完整無歧義,最好讓顯名股東出具書面文件,確認隱名股東已出資金額和時間。如果隱名股東身份可以向其他股東披露,則建議由公司及所有股東予以出資確認。
3.公司章程,是隱名股東不可忽視的法律文件。
新修訂的公司法賦予公司、股東對公司內部組織規范的極大自主權,公司章程可能直接影響隱名股東的權利。如隱名股東可能希望盡快分紅,但章程卻可能對公司分紅設定更高的限制,隱名股東的短期投資目標就可能與公司的長期投資計劃矛盾。因此,隱名股東對此不能完全掉以輕心,在制定章程時就應通過顯名股東表達自己的關切,對持股比例較低的隱名股東而言,這一點更應予充分重視。
4.參與公司管理,是隱名股東保障權益的必要措施。
為防止信息不對稱,隱名股東應采取必要措施直接或間接參與公司管理,盡可能了解公司的動態。根據隱名股東對自己身份的披露意愿以及其他股東的態度,隱名股東可擔任或以顯名股東名義指派他人任職董事、監事、經理或財務人員,公司的證照、印章、印鑒以及財物資料信息,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應盡量掌控。如參加股東會或其他重大決策,還應注明自己的與會身份及姓名。
5.發現權利被侵害時,隱名股東應盡快采取法律措施。
根據被損害權利的不同情況,隱名股東可采取的措施也不盡不同。一般應盡快控制公司的公章、印鑒及財務資料,爭取盡早進行清算。如協商不成,則應立即采取訴訟措施。根據2002年11月15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中國電子進出口公司江蘇公司與江蘇省信息產業廳等股權糾紛一案請示的答復》, “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當股權受到他人侵害時,請求法律保護的訴訟時效應適用《 民法通則 》 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即二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即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如果是隱名投資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該訴訟時效則從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隱名股東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隱名股東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隱名股東和對應的顯名股東簽訂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1、采用書面協議明確顯明股東和隱名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2、爭取與其他股東以及公司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對股權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3、積極參與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東權利;
4、保留出資憑證,出資行為對于認定隱名股東身份的重要憑證。
一、代持股東的退出方式應該是怎樣的
代持股東想要完全擺脫責任,就應當將代持的股權轉讓給實際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的登記。
1、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2、顯明股東以其實際代持的股權承擔相應的責任,一般在股權代持協議中會明確,可以向實際股權持有人追償;
3、只有將代持的股權轉讓給實際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擔之后的責任。
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注意事項有:
1、要明確寫清楚股權轉讓的主體;
2、簽協議之前一定要對目標企業進行詳盡調查;調查所轉讓的股權有沒有質押、隱名出資等情況;
3、調查所轉讓的股權有沒有質押、隱名出資等情況;
4、協議中一定要對交割事項作出詳盡的約定;
5、要注意明確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
三、請求法院對隱名股東認定標準需要哪些證明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有由一方實際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的合意,大部分情況下,以書面協議認定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無明確書面約定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證明實際出資人實際行使了股東權利且其身份得到公司其他股東認可等事實行為,來證明雙方存在代持股的合意;
2、實際出資人已實際履行出資義務,且其投資款已經計入公司資本,成為公司的責任財產。如果實際出資人提供的資金如果沒有轉化成注冊資本金,則不能將此視為對公司的出資;
3、隱名的實際投資人如要登記為公司股東,還應征得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這是為了保持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基本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七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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