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資格之訴的訴訟時效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訴訟時效適用一般的訴訟時效是三年。法規及司法解釋對確認之訴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沒有明確規定。股東因為有股權才會獲得股東資格,但是因為利益沖突,可能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會有資格確認方面的爭議,這屬于民事糾紛,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是有訴訟時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股權轉讓的步驟是什么?
步驟一:目標公司情況調查
注意事項:
1、應當查清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欠稅情況、或有負債等情況。特別應當注意的是,目標公司因為對外擔保而形成的或有負債并不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
2、還應當查清目標公司章程的內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一般情況下受讓方應當與出讓方共同聘請律師事、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等中介機構對目標公司的法律狀況、財務狀況、重要資產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將盡職調查報告作為股權轉讓合同附件。
步驟二: 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
注意事項:
1、《股權轉讓意向書》中應當約定兩項特有條款:
第一、生效條件附款:本意向書在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法規定的條件)本次轉讓并放棄優先購買權,或/并符合目標公司章程規定的相關條件后生效;
第二、出讓方的通知義務:本意向書簽訂后一定時間內出讓方應當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2、轉讓價格的確定
本次轉讓建議直接以出讓方在目標公司中的出資額為轉讓價格;
步驟三: 出讓方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注意事項:
出讓方應當在意向書規定的時間內書面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要求他們在一定時間內(公司法規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轉讓、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表態,或/并者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
步驟四: 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表態
注意事項:
1、根據新《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自己應當購買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即其他股東只能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阻止出讓方對外轉讓股權。
2、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東對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只能全部購買,否則必須全部放棄購買,而不能只購買其中的一部分。
3、其他股東要注意防止出讓方與受讓方通過陰陽合同損害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實踐當中比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東要求轉讓雙方共同對轉讓價格進行書面確認,并監督轉讓合同履行。
步驟五: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
注意事項:
1、除股權轉讓價格不能改變之外,付款條件、付款期限等內容與意向書也不能有實質性變化,否則就可能因為構成陰陽合同而受到其他股東的異議,甚至被法院撤銷或者認定無效。
2、如果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認為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訴訟應當將股權受讓方列為第三人。
3、為了保護受讓方的權利,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目標公司因股權轉讓之前的行為被國家機關處罰或者被他人索賠時,受讓方在一定期限內有權解除合同,并應當明確約定違約金標準或者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步驟六: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
注意事項:
1、僅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并不意味著受讓方取得目標公司股東資格,新《公司法》第33條規定了公司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在確認股東資格方面的對內、對外效力。從履行《股權轉讓合同》,合理保護出讓方、受讓方權利的角度考慮,這兩項工作都應當盡快進行。
2、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都需要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配合,如果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拒不配合有關工作,受讓人可以提起確認股東資格之訴。這種訴訟應當列其他股東和目標公司為共同被告。
一、公司股權轉讓變更登記
公司股東依法轉讓公司股權的,應當自股權轉讓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需要提交的文件、證件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蓋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公司蓋章的《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
4、全體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如有限公司未就股東轉讓股權召開股東會或股東會決議未能由全體股東簽署的,應當提交轉讓股權的股東就股權轉讓事項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其他股東的答復意見,如其他股東未答復的,還須提交擬轉讓股東的說明(如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另有規定的,則應按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相應的文件);
5、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由全體股東出具的《確認書(B)》,若有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還需提交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的任職文件;
8、受讓股權新加入的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9、股權轉讓過程中,出讓方或受讓方系國有、城鎮集體單位的,則提交資產管理者審查同意的意見;
10、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及由工商局檔案室提供加蓋工商局檔案專用章的該公司章程復印件;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意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劃轉股權的,應當給矛登記。
股權轉讓流程及注意事項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制度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發展,國有企業的改革及新《公司法》的修改與實施,股權轉讓已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之一。那么,公司股東在轉讓股權時應當注意些哪些事項呢?一、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針對目標公司應該查清的事項有:1、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欠稅情況、或有負債等情況。2、目標公司章程的內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一般情況下受讓方應當與出讓方共同聘請專業律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對目標公司的法律狀況、財務狀況、重要資產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并將盡職調查報告作為股權轉讓合同附件。二、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1、《股權轉讓意向書》中應當約定兩項特有條款。其一,生效條件附款:本意向書在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法》第71條規定的條件)本次轉讓并放棄優先購買權,并符合目標公司章程規定的相關條件后生效;其二,出讓方的通知義務:本意向書簽訂后一定時間內出讓方應當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2、轉讓價格的確定。目前實踐中常用的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法有:第一,直接以出讓方在目標公司中的出資額為轉讓價格;第二,以審計、評估的目標公司凈資產與出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第三,以目標公司賬面凈資產與出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第四,通過招標、拍賣等競價交易方式確定轉讓價格。三、出讓方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出讓方應當在意向書規定的時間內書面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要求他們在一定時間內,(我國《公司法》規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轉讓、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表態,并及時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四、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表態根據新《公司法》第71條的規定,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自己應當購買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即其他股東只能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阻止出讓方對外轉讓股權。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東對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只能全部購買,否則必須全部放棄購買,而不能只購買其中的一部分。其他股東要注意防止出讓方與受讓方通過陰陽合同損害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實踐當中比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東要求轉讓雙方共同對轉讓價格進行書面確認,并監督轉讓合同履行。五、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此階段應注意下列事項:1、除股權轉讓價格不能改變之外,付款條件、付款期限等內容與意向書也不能有實質性變化,否則就可能因為構成陰陽合同而受到其他股東的異議,甚至被撤銷或者認定無效。2、如果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認為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可以向提訟。3、為了保護受讓方的權利,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目標公司因股權轉讓之前的行為被國家機關處罰或者被他人索賠時,受讓方在一定期限內有權解除合同,并應當明確約定違約金標準或者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六、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僅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并不意味著受讓方取得目標公司股東資格,新《公司法》第32條規定了公司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在確認股東資格方面的對內、對外效力。從履行《股權轉讓合同》,合理保護出讓方、受讓方權利的角度考慮,這兩項工作都應當盡快進行。此外,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都需要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配合,如果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拒不配合有關工作,受讓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股東資格確認之訴。本所于本網站發布的以及文章,部分來源于網絡,目的是為了進行法律研究、普法宣傳。如無意中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我們,我們將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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