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是獨立法人嗎
不是獨立法人。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是法人嗎
合伙企業是非法人組織,不是法人,不具有法人資格。
合伙企業的特征有五
(1)生命有限。合伙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伙人簽訂了合伙協議,就宣告合伙企業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舊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伙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合伙企業可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賬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伙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伙人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合伙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伙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將合伙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伙人僅有僅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伙財產。
(5)利益共享。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而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特征。
法人是社會組織。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
法人是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條件
社會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
有獨立的財產和經費。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所擁有的獨立財產和經費是指依法歸法人自己所有或者依法歸它自己獨立經營管理的財產。
《民法通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而法人依法獨立承當民事責任,所以合伙企業不是法人。
為什么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是非法人企業呢?為什么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明白??!
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有那些?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承擔那些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呢?簡單的說個人獨資企業風險過大 不值得信任 不過現在的公司法有規定一人公司,是承擔有限責任的,不過限制很大
有限合伙企業是不是法人?
《民法通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而法人依法獨立承當民事責任,所以合伙企業不是法人。
合伙企業的性質
合伙作為一種古老的經營方式,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今天,仍不失其旺盛的生命力。合伙企業在我國被認為是與獨資企業和公司并存的三大市場主體之一。合伙企業的組織性與靈活性的高度統一,合伙人的良好信譽,合伙人之間的相互信賴,是其他經營方式無法比擬的,也是合伙企業長久不衰的原因。我國的民法通則規定了個人合伙和法人聯營,1997年頒布的合伙企業法,將合伙進一步引向規范化道路。在民法通則中,自然人合伙被置于第二章中,法人合伙型聯營被置于第三章中,從立法體系上看,立法者似乎是將合伙作為一種組織體來看待,但合伙是否為一種獨立的民事主體,一直存在爭議。有人主張合伙是自然人、法人以外的第三主體;有人主張民事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和法人,不存在第三主體,合伙不是民事主體;也有人主張應區別對待,有名稱、有組織的合伙才能成為主體。筆者認為,合伙不同于合伙企業,合伙還包括契約性合伙,即兩個以上的人為完成某一特定的事項而臨時聚資共同經營,隨著該事項的完成,合伙即解散,因此也稱為一次性合伙。因此,很難籠統地講合伙是否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就契約性合伙而言,它僅僅是單個人的聚合,而非獨立的民事主體,而合伙企業則應被認為是一種獨立的民事主體。從我國的合伙企業法來看,合伙企業已被作為一種民事主體來看待。
?。ㄒ唬┖匣锲髽I具有相對獨立的財產。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擁有和處分財產,合伙企業的財產須由全體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單一合伙人不能像支配自己所有的財產那樣來支配自己在合伙中的出資,并且在合伙解散以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
?。ǘ┖匣锲髽I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責任能力。對于合伙企業的債務應當首先以合伙企業的財產來清償,如果合伙企業的財產足以清償其債務,則不會讓合伙人個人擔責。只有當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到期債務時,合伙人才對此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實際上承擔的是一種類似保證的責任。當合伙企業和合伙人所擁有的財產都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實行“雙重優先”的原則,即合伙企業的財產優先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合伙人個人的財產優先清償合伙人個人的債務,由此可知,合伙企業與合伙人個人財產的分離,合伙企業的民事責任相對獨立于合伙人個人的民事責任。
(三)合伙企業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進行民事訴訟。合伙企業可以起自己的名稱,并可以自己名義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外發生民事法律關系,并且合伙人只有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實施的法律行為,才能對合伙企業具有約束力,否則只能由合伙人個人負責。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合伙企業可作為“其他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訴訟,具有獨立的訴訟能力。
而有限合伙雖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合伙人中有以自己的出資為限承擔責任的有限合伙人,但到底也是合伙,所以不是法人
希望這個對你有用:
有限合伙企業,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有限合伙企業與其他合伙的區別在于:在經營管理上,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參與合伙的具體經營管理,而由普通合伙人從事具體的經營管理。在風險承擔上,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之間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企業中不同類型的合伙人所承擔責任則存在差異,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之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合伙協議除應當具備普通合伙企業應當載明的有關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2)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3)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4)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5)有限合伙人人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由于有限合伙人并不參與有限合伙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所以,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逗匣锲髽I法》對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務執行作出了禁止性的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不違反合伙協議的情況下,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人自然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當然退伙。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當然退伙。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備一定資格而喪失資格的當然退伙。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當然退伙。但是,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當然是了
只要辦理了工商執照,符合工商登記的條件,就屬于企業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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