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和解協議可以起訴嗎
法律分析:
可以。(1)普通第三人的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反悔后可以向法院起訴。(2)對于仲裁機構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或者請求確認協議無效。此時需要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請求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應符合以下情形:①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②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的,應符合以下情形: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②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但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申請撤銷,或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無效的調解協議或者被撤銷的調解協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調解協議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調解書。這是有強制執行力的,一旦簽收就產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訴也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一百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二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衍生問題:
執行和解的條件有哪些?
1、在程序上執行和解只能在執行程序中適用;2、執行和解的主體在通常情況下是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在和解協議變更履行義務主體和情況下還包括第三人;3、執行和解必須出自雙方當事人的自愿;4、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5、參加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當事人如果沒有訴訟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參加。
法院調解協議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可以,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生效的調解書,當事人必須要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對方簽收調解書前,隨時可以反悔,調解書不生效,法院判決。簽完調解書后,法院確認即具有強制執行力。
一、經濟類法院民事調解收費標準為: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4、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5、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6、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二、和解和調解的區別
1、調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和解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和解僅有雙方當事人參與其中,調解則有人民法院參與。
3、調解結束后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和解則不具有執行力。
三、法院調解應當遵循以下三項原則:
1、當事人自愿原則當事人自愿原則是指法院調解無論是調解活動的進行還是調解協議的形成都要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須當事人自愿;第二,在實體上,是否達成調解協議,須尊重當事人的意愿。
2、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是指法院調解應當在事實已經基本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基本明了的基礎上進行。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活動,必須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分清當事人是非責任的基礎上進行。
3、合法原則合法原則是指法院調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調解協議不可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的原則。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第一,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活動,程序上要合法。當事人不愿進行調解或不愿繼續進行調解的,不應強迫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未成的,不應久調不決,而應及時判決,等等。第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協議內容應當不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的規定,調解應當是當事人自愿且應當合法。調解的合法是在調解的進行程序上要符合法律規定,以及在調解協議內容上的不違反法律的規定。調解協議的合法是指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而不要求調解協議的內容要完全符合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和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合同雙方基于真實意思表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的,自和解協議生效后,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達成的和解協議不具備法律強制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另一方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不予支持。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就執行標的的一部或全部,自愿協商達成如何執行的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仍要按原法律文書執行,只有原法律文書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和解協議甚至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恢復執行后要要嚴肅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責任,采取罰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節嚴重的,要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拒不執行的刑事責任。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執行法官要告知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法律后果并記入筆錄。
為保證執行和解協議的落實,還要加大對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制裁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調解協議有沒有強制執行力
一、調解協議有沒有強制執行力
1、調解協議有強制執行力。如果是法院的調解書經簽收后,即有強制執行力。法院做出的調解書是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如果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對方具不履行義務,可向法院申請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供的材料是什么
1、強制執行申請書一份。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加蓋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由本人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捺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使用圓珠筆書寫,不得使用復印件;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為申請強制執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資料。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提供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一份和復印件兩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加蓋承辦法官的法律文書生效章,如果經過兩級法院審理,一、二審法院的法律文書均需提供;仲裁機關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附上仲裁機關關于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的函件或雙方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執原件一份;行政機關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書應附上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執以及證據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已經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書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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