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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放律師:不能作為破產債權,主要有哪些情形?(破產債權有哪些呢)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1-21 00:50:25

公司破產之后債務怎么處理

現在我國經濟下行的壓力是很大的,造成很多企業出現經營困難,有些企業甚至出現到期債務不能償還的情況。如果到期債務不能清償或者資不抵債的情況,企業可以申請破產,那么公司破產之后債務怎么處理?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解答。      一、公司破產之后債務怎么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終止后應按照《民法典》(2021.1.1生效)和《公司法》的規定,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對外一切民事行為,包括起訴、應訴都以清算組的名義進行,由清算組催收債權,這樣利于實現怠于清算的企業及其股東與其他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      公司終止后,該公司的股東有義務組織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依法清理企業財產,可以對外起訴主張債權并直接受償,可以應訴并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      公司終止而沒有成立清算組織的,該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訴訟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義起訴應訴。該公司的股東不能直接作為原告起訴主張公司的的債權。但股東可以作為應訴被告,承擔組織成立清算組,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的責任,這一判決的效力及于清算組織。在執行階段,股東仍怠于清算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裁定由債權人組織清算,清算費用由股東承擔。      實踐中,有的公司在起訴、應訴時處于正常營業狀態,而在訴訟開始之后發生公司被終止的情況,作為公司的股東或出資人應爭取主動,依法成立清算組織,可以將訴訟主體由終止公司變更為清算組織。因為清算組管理的是原公司的的財產,行使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都來源于公司,對原公司具有完整的繼承性,可以延續原公司的行為,但不能否定原公司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無論在訴訟的一審、二審、重審或執行階段,都可以將清算組變更為新的訴訟主體。      《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二、企業破產清算的程序      1、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破產清算程序的進入取決于破產程序的開始,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按以下步驟進行:首先,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2、成立清算組      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刻制清算組圖章;在銀行開立帳號;、明確清算組的主要職責,并進行內部分工:接管破產企業。包括對破產企業人、財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產企業印章、財務帳冊和憑證、重要文件及合同等。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負責接收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清償的債務或交付的財產。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對破產企業財務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對破產債權進行清理,審核債權人申報的債權。對破產企業對外債權進行清理,并依法追討破產企業對外債權及外在財產。根據需要,要求債權人會議主席或法院召開債權人會議。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討論后報請法院批準執行。在清償有財產擔保的債務后,收回破產企業的擔保物。對破產企業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程序終結的期間,其進行的1、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3、對于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5、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清算組有權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于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提請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后,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決定破產企業自破產宣告之日起是否繼續進行生產經營。      其中律師工作:包括:產企業債權的審查破產企業對外債權的審查破產企業財產的產權界定對破產企業投資,包括項目投資及投資形成的法人實體進行權益比例和股權比例的界定,并負責起草權益轉讓和股權轉讓協議書代理破產企業進行起訴和應訴負責財產所有人行使取回權的審核工作;負責審核破產企業所簽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決定是否繼續履行;負責抵銷權、別除權內容的審核。      3、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      清算組正式成立,并進駐破產企業后,清算組便正式替代破產企業以其自身名義進行運作,對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包括破產企業印章的接收;破產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接收;破產企業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產企業財務的接收;破產企業財產的接收。清算組作為替代破產企業運作的實體,還須對破產企業進行必要的管理,包括:對破產企業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員的確定,員工的安置及人事檔案的管理;對破產企業生產經營的管理;對破產企業的資產管理,如固定資產的管理,流動資產的管理,無形資產的管理,投資資產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對破產企業的財務管理,如財務帳冊、財務憑證的管理,銀行帳號的管理,日常開銷的管理和控制。      4、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      對破產企業的財務進行審計,:破產企業公司的基本情況,如公司注冊登記情況、股東情況及股權比例情況,破產企業注冊資本情況及到位情況;破產企業財務管理情況:破產企業財務人員情況和變動情況,財務憑證及帳冊保存情況,帳目記錄情況,財務審批情況,如負責人、支出程序等,財務帳冊及原始憑證的真實和完整情況;破產企業負債情況;破產企業涉訴案件情況,包括破產企業作為原、被告正于訴訟中的情況,敗訴案件的執行情況及破產企業不作為原、被告,但為其他公司提供財產抵押或經營擔保而涉訴的案件。破產企業的主要資產流向,作為債權人非常關注的問題,一般應對其作專項說明:      破產企業歷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財務人員責任的審計情況;      破產企業現有職工情況、集資情況、保險情況、繳交稅款情況;破產企業有無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六個月的無效行為的情況。      5、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      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這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范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      破產財產產權歸屬的確定。破產企業財產范圍的確認。破產企業財產自然狀況的核實;破產企業財產的評估。為破產財產的處理作準備,提供參考價格和底價。由專業的評估師進行。破產企業財產的處理。一般指清算組對破產財產中非貨幣財產變現為貨幣財產的過程,一般由清算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循先估價再公開最后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的程序,在債權調查完結后,以不公開變賣或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      對外投資的清算:企業的對外投資包括項目投資、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三種形式,因此對破產企業的對外投資的清算也相應的分為:對破產企業項目投資的清算。對破產企業證券投資的清算。對破產企業股權投資的清算。      對外債權的清算:將真正的對外債權清理出來,將所謂的對外債權清理出去;對已確認的對外債權進行實際追討。      破產債權的清理:破產企業合同的清理;破產企業涉訴案件的清理。      6、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并進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包括的內容:破產財產總額及構成;應優先撥付的破產費用總額及構成;破產企業所欠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總額及構成;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總額及構成;提留款(暫不分配的款項)總額及構成;用于破產債權分配的財產總額及構成;      破產財產分配的步驟:由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后,報請法院裁定后執行;清算組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法院確認后三日內制作分配表;清算組執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債權人限期領取財產,逾期未領取,可以提存。追加分配。      7、制定破產清算報告      制作一份破產清算報告,提交債權人會議和法院。破產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破產清算組的成立情況;清算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產企業大宗資金的走向及回收情況;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經營管理人員的離職在職審計情況;企業破產原因分析;破產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決的問題。      注銷原破產企業登記,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清算組正式撤消。破產企業的破產清算程序正式終止。      公司終止后應按照規定,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對外一切民事行為,包括起訴、應訴都以清算組的名義進行。這樣利于實現怠于清算的企業及其股東與其他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

破產保護和破產有區別嗎?

希望能解答一下。有區別嗎?

有,簡單說他們最大的區別是能否繼續運營,破產保護有喘息的時間,而破產則直接解散。

破產

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并由法院宣告破產解散.

破產保護

指不管債務人是否有償付能力,當債務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債權人強制向法院提出破產重組申請后,債務人要提出一個破產重組方案,就債務償還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減損某些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作出安排。這個方案要給予其一定的時間提出,然后經過債權人通過,經過法院確認,債務人可以繼續營業。

這就是重整的概念,在中文中又叫破產保護。在美國,如果一旦企業申請破產保護,它的債權人暫時就不能去追究這個企業的債權,企業就能夠有個喘息的時間。在申請破產保護的這段時間之內可以想辦法。一旦公司通過破產保護,走出了破產法庭以后,相當于把身上的債務甩掉了,可以輕松上陣。

破產保護除了維護企業和個人的局部利益外,它還有利于防止出現大批失業,對緩解社會矛盾、保持社會穩定具有積極的意義。

擴展資料:申請企業破產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第一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

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第二條 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

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第三條 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第四條 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

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內清算完畢,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除債務人在法定異議期限內舉證證明其未出現破產原因外,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應當提交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受理破產申請。

受理破產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債務人依法提交其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財務會計報告等有關材料,債務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債務人的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

第七條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時,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到申請及所附證據的書面憑證。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債務人的主體資格和破產原因,以及有關材料和證據等進行審查,并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應當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申請人。當事人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期間不計入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規定的期限。

第八條 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應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從債務人財產中撥付。相關當事人以申請人未預先交納訴訟費用為由,對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請,或者未按本規定第七條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上一級人民法院接到破產申請后,應當責令下級法院依法審查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級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徑行作出裁定。

擴展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百度百科

重整程序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重整程序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除了上述情形,破產法還規定了終止重整程序的其他情形,主要有: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將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草案未獲得通過,也未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將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且對于剩下的債權,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同順位債權人同自己。
破產重整要經過的基本程序:
1、首先是重整申請的提出。按照我國新破產法的規定,公司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破產重整申請,而占公司出資額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在公司被申請破產之后,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前提出重整申請。
2、其次是人民法院對申請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具體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時法院將以企業是否具備重整條件為標準。當然,這是理論上的要求,在實踐中,這一標準是很難掌握的,存在較大的不確定因素,尤其是法院的態度非常微妙。筆者參加培訓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破產業務庭審判長也提到了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受理破產案件的指導思想是凡是符合條件的都應當盡量受理,并專門對各地法院進行了明確,但各地法院仍存在不愿受理破產案件也包括破產重整案件的現實情況。
綜上所述,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八條
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一)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三)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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