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其中的“代位權”、“撤銷權”應如何理解?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取代其債權人地位自行追索債務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危害其債權行為的權利。
在稅收征管實踐中,一些納稅人長期拖欠稅款,又不積極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甚至干脆放棄到期債權,還有的納稅人以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低價轉讓財產的方式,逃避償還欠稅,損害了國家利益。為了有效防止國家稅收流失,新《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同時規定了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之后,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如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條和新《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納稅人必須有欠繳國家稅款的行為;2.必須有法定的代位或者撤銷事由。其中,代位法定事由必須是納稅人對其到期債權不受領,不積極收回,但又不清繳所欠稅款;撤銷法定事由有三種情況:一是納稅人無償放棄其到期債權;二是納稅人無償轉讓財產;三是納稅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3.納稅人的行為已經對國家稅收造成了損害。4.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批準代位、宣布撤銷。5.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或者撤銷權的范圍以納稅人欠繳稅款多少為限,不得隨意擴大。另外,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與撤銷權,不免除欠稅人的違法責任。行使代位權與撤銷權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由欠稅人負擔。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