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擬合并的公司股東會分別做出合并決議。2、合并各方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各方簽署《合并協議》 4、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5、自作出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登報。6、自作出決議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法律分析: 1、擬合并的公司股東會分別做出合并決議; 2、合并各方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各方簽署《合并協議》; 4、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5、自作出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登報; 6、調賬、報表合并等會計處理; 7、合并報表后實收資本的驗證; 8、自作出決議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子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母公司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國有企業吸收合并程序
1、參與合并的國有企業在合并前各自按規定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其中涉及有關財務事項的,需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
2、合并的報告經批準后,通過產權交易市場或直接談判,尋找潛在的合作伙伴,商談合并的有關事宜。
3、經批準被合并的國有企業,應對其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以及其他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登記,對各項資產損失以及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核對、查實。在此基礎上,被合并國有企業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利潤分配表,連同財產清冊一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
4、被合并國有企業應在財產清查的基礎上,按國家有關規定,由法定資產評估機構對其財產進行估價,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確認。
5、被合并國有企業應以評估確認的凈資產為依據,綜合考慮國有企業職工、資產及債權債務狀況等因素,合理核定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底價。
6、被合并國有企業的產權轉讓成交價,由主管財政機關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產權轉讓的成交價低于底價的,必須報主管財政機關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7、合并成交后,合并國有企業和被合并國有企業的所有者代表,簽署產權轉讓協議,包括價款的支付方、付款日期等。合并國有企業的應付價款一般應在合并程序終結日一次付清。如數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在取得擔保資格人擔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在合并終結日支付的價款不得低于被合并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成交價款的50%.
8、辦理產權轉讓的清算及法律手續。被合并國有企業的產權轉讓成交后,應編制合并成交日的財務報表,報其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合并國有企業接收被合并的企業的各項資產和債權債務后,應及時組織入賬,并編制合并成交日的財務報表,報送主管財政機關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
第一百八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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