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并控制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主觀:
企業合并不一定是控制。如果是能夠對被合并的單位具有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則是沒有形成控股合并的情況。 《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 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企業整合應具備哪些條件?
公司合并的條件:
公司合并一般是指兩個以上公司依法定程序組成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
首先它須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存在為前提 ;
其次,應按一定的法定程序進行,這主要是由于公司的合并不僅引起合并前公司的權利義務的變更,而且關涉到與這些公司有相關權利義務的民事主體的利益 ;
再次,合并的結果是多個公司合成一個公司,原有的公司主體資格既可能是全部地消失,從而生成一個全新的主體,也可能是其中一個主體資格保留,其余主體均喪失獨立的法律人格 ;
最后,它是一種獨特的合同行為。它既需要普通合同成立的諸如協商、自愿及合意等條件,但它又有其特殊性。一是它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甚至有的國家還要求必須公證。
公司合并的兩種形式
公司合并的兩種形式有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吸收合并是一個公司成為另一個公司的一部分,涉及到兩個公司。新設合并是指兩個公司同時成為另一個公司,涉及到三個公司。
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企業合并成一家企業。經過合并,收購受企業以支付現金、發行股票或其他代價取得另外一家或幾家其他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繼續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幾家企業合并后喪失了獨立的法人資格。例如,原作為獨立法人企業的A公司和B公司合并,A公司吸收了B公司,B公司喪失法人資格,成為A公司的組成部分,從法律上講,A公司+B公司=A公司。
新設合并:新設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個新的公司,參與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歸于消滅的公司合并。
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的區別:
1、新設合并后的公司解散,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
2、吸收合并是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合并成為一個公司,吸收方在合并后以自己的名義繼續經營,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公司吸收合并的條件如下:
(一)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各合并公司至少在報紙上登載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滿90天;
(三)各合并公司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四)各合并公司已清償債務或者對債務提供了相應的擔保;
(五)各合并公司之間訂立合并協議。
公司新設合并的條件如下:
(一)合并各方注銷,設立一個新的企業法人;
(二)至少在報紙上登載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滿90天;
(三)合并各方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四)合并各方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五)訂立合并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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