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欠銀行的債務由公司自身償還。法律規定,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有獨立的財產并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承擔責任。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成立清算組,在公司內進行破產清算。人民法院應當指定破產清算組清理破產人的資產和負債,并按債權人會議表決的破產財產價格變動計劃和分配方案處置破產財產,分配破產債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是屬于法人組織,公司的民事責任應由公司的出資承擔,所以破產后債務應由公司資產償還。
但如果公司是一人公司,在股東無法證明其財務與公司財產相互獨立的情況下,股東應當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實踐中大部分一人公司的股東都無法完全證明公司財產是獨立的,一般都是混同的,但最終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是很常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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