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申請破產需要什么條件
企業法人(即 債務人 )自行啟動破產申請的條件,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二個條件: 1、不能清償到期 債務 ; 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條件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舉證,主要有: 1、持有的現金無法清償到期債務; 2、可立即變現的資產數額也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可變現資產應界定為非主要資產)。 據此,債務人提交的財務資料中,反映出貨幣存款余額及可立即變現資產數額之和均低于到期債務數額,即可滿足。 條件二: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舉證,主要有: 1、通俗講,就是當期的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數小于負債數。債務人的所有資產總額小于所有到期債務和將到期債務總額。 2、假如債務人財務資料未作實際的資產核銷,如無望的到期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債權)、積壓無法銷售的存貨、設備損壞淘汰、對外投資失敗等未作損失處理,所以可能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的資產數額不能體現出客觀資產狀況,甚至資產總額還會大于負債總額。此時,則需要債務人進行實際的資產核銷,使資產負債表反映客觀資產負債狀況,或者另行證明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3、另行證明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本博建議從以下方面入手:一是資產中損失數額的評估;二是無法變現資產數額的評估;三是經營能力的評估。 債務人完成上述舉證準備后,即可進行破產申請。 《 企業破產法 全文》第二條 《企業破產法全文》第七條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條件是什么
債權人 申請 債務人 破產的條件如下: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 債務 ; 2、債權人的債權是財產上的請求權; 3、債權人的債權應是已到期的債權; 4、債權人的債權是沒有超過 訴訟時效 的債權。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應當提交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 證據 。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受理破產申請。 受理破產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債務人依法提交其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財務會計報告等有關材料,債務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債務人的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條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條件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條件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條件如下:
1、債務人沒有能力償清到期債務;
2、債權人的債權是財產上的請求權;
3、債權人的債權應該屬于已經到期的債權;
4、債權人的債權是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債務屬于自然之債,債權人一般不再享有勝訴權,即債權人不可以再通過司法強制執行的手段滿足其債權。而破產程序就是以司法強制執行的手段滿足債權人的債權,自然之債自然無法適用。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如果債權人的債權確實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人民法院應該駁回其破產的有關申請。
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債權人是借錢給他人的人(組織);而債務人就是已經借錢負債而有義務歸還借錢人的人(組織)。
2、所承擔的責任不同:如果你是債權人:那就是別人欠了你東西,你可以請求別人償還,相對于債務人而言,你享有的是權利。如果你是債務人:那就是你欠了別人東西,別人可以向你請求償還,相對于債權人而言,你負擔的是義務。
3、撤銷權享有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而債務人無撤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
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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