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所以你的這種情況一般可以和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和新單位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實際操作中是這樣的,協商的好的話可以,如果不行那就起訴。
公司更名后,原來的合同繼續有效。
《合同法》第七十六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公司雖然注銷,但你爸爸繼續履行合同,對方也接受,可以視為合同關系存在。
你父親去世后,合同終止。你履行合同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重新簽訂合同。
公司注銷后,其法人主體資格喪失,與公司有關的各種債權也應該終止,但因種種原因,公司注銷后可能還會存在一些遺留的債權問題。那么公司注銷之后的債權如何實現呢?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過解散、清算、注銷登記等法定程序即被注銷。《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破產法》對公司解散、清算和注銷作了規定。但由于這些規定比較寬泛,不夠全面,導致實踐中的很多問題無法找到法律依據,公司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證,尤其是注銷制度。關于注銷制度,《公司法》只有第189條作了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6~38條規定了申請注銷登記的程序性條件。除此之外,對于公司注銷后遺留的相關問題,如債權債務、檔案材料保存、社會責任等問題各個法律法規都未涉及。所以這個要進行綜合的分析,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有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物業公司更名了原來的合同有效嗎?
企業更名所有的權利義務是不變的,但要確定是更名,而不是另外注冊了一家公司,更名會有工商局所確認的企業更名備案證的
公司注銷了,原來我向公司借的錢,簽的的借款合同還有效嘛?公司注銷了,公司的法人代表還在,向公司借的錢得還給公司法人,借款合同有效。
原來的公司注銷掉后在原來的地址上再注冊新的公司可以嗎新的商事登記改革后,一個地址可以注冊2個以上相同控制人成立的公司,但要注意盡量在公司名字上有所區別,且盡量不要用同一個人的名義來注冊
在房東換了以后原來的合同還有效嗎?依據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在房東換了以后原來的租賃合同還有效,應該繼續執行!——如滿意請采納!
公司被法院查封后,原來的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公司被法院查封后,原來的租賃合同仍然有效,租賃人可以繼續租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保全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請保全人保管的財產,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公司注銷后,并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公司注銷前沒有進行清算,注銷后可起訴股東。合同在簽訂之時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由雙方簽字蓋章即可生效,特殊約定的除外。
公司現在注銷意味著公司法律主體的滅失,但不能否定公司在注銷前合法簽訂的合同。只能說在公司實體滅失后,若有公司的繼受主體,由其繼續承擔合同權利義務,若無相關繼受主體,公司所承受的合同的權利義務消滅。
只要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公司沒有被注銷,該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在注銷的時候公司已經被注銷,那么該合同為無效合同,因為簽訂合同的主體是不存在的。公司在被注銷之前,理應對于一切債權債務包括員工工資進行清算,而清算的工作之一是合同的清理。既然公司已經合法注銷,那么其合同清理工作也應當完畢。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只有五種。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以被注銷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在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事由的情況下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第一,法人被注銷后民事行為能力喪失,并無意思表示能力。《民法總則》第五十九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據此,公司依法辦理注銷登記后,不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也就不可能成為合同的當事人,該合同反映的并非為已注銷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合同簽訂行為人的意思表示。
第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行為人是訴訟中的適格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二條規定:“下列情形,以行為人為當事人:……(三)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后,行為人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
依據上述規定,行為人以注銷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應以行為人為合同當事人。因此判斷合同是否成立及有效應以具體的行為人和相對人為分析對象。
第三,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則,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欠缺已經不再是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
第四,以被注銷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效力不應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四條。因公司被注銷,公司已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向的是自然人而非法人,因此,也不能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四條主張合同無效。
總之,以被注銷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在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事由的情況下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合同的當事人是具體的行為人及相對人,如合同的履行中出現爭議,相對人可向行為人主張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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