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權交易風險分析
分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行為可以看出,一種情況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最初持有者是公司的最初投資者,通過轉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最初投資者可以轉移或分散投資風險,并且部分或全部實現投資利益。受讓者則希望買入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早日上市,股票通過上市價值大大提高,受讓者由此獲得豐厚的投資回報。但實際操作中,投資者還是應該學會認清其中存在的風險。
一、要充分了解目標公司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從數量上已經超出上市公司,但從公司規模、實力、知名度上卻無法和上市公司相提并論。由此,許多非上市公司紛紛將上市視作自身發展的目標。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有效地提高了公司的經營業績和競爭實力,其中一些比較優秀的公司經證券監管部門的核準跨入了上市公司的行列,其綜合實力和企業形象上了一個臺階。但也有一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卻一方面試圖做大做強,另一方面又不肯花大力氣修煉內功,而是通過修飾財務報表,企業形象過度包裝的方式,并以想象中的上市目標吹噓為定期上市,以此作為通過股權交易實現融資或擴資的重要手段。因此,在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時,投資者應當對目標公司認真考慮,識別真偽,以免受騙上當。
二、股權交易應當依法規范
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轉讓股權存在一定的限制。據一些前來咨詢的投資者反映,有些非上市公司轉讓的股權名目繁多,有的是法人股、普通股,有的是作為公司管理層董事、監事、總經理持有的自然人股,還有的一些公司剛組建不久就溢價轉讓套現。筆者認為,上述情形的轉讓都是違規違法的。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內不得轉讓。對發起人股份轉讓的期限限制,可以防止發起人在短期內組建公司并出售盈利,有利于保持公司經營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對公司的經營狀況直接掌握,對他們所持公司股份的轉讓限制,有利于使之與公司形成利益共同體,從而在更大程度上保護最大多數股東的利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進行股權交易時不能違反前述兩項限制性規定。
三、轉讓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向公眾披露信息時,不得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有重大遺漏。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尚不具備上市公司的規模、市場影響力和公眾認可度,從而在資本市場上擁有較強的融資能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為了賣出原始股份,為其最初投資者實現投資價值,必然要對企業進行宣傳和包裝,以吸引公眾投資者。但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對公眾作出不符合客觀事實的宣傳,更不能做出子虛烏有的定期上市的虛假承諾,否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相關參與人員將有可能因誤導和欺詐被追究民事責任,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屆時,公司和責任人員都將為此而付出沉重代價。
股權轉讓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主體資格風險 這方面的法律風險在于目標 公司設立 的程序、資格、條件、方式等是否符合當時法律、 法規 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如果涉及須經批準才能成立的公司,注冊前是否得到有權部門的批準。同時目標公司設立過程中有關資產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此外,目標公司是否依法存續,是否存在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其 經營范圍 和經營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等等也是股權收購的風險所在。 作為主體資格的盡職調查,主要通過考察目標公司的 營業執照 、 公司章程 等注冊文件來了解;同時還要查證是否有批準文件,批準和授權的內容是否明確、肯定,內容對此次并購可能造成的影響。 二、財產和財產權利風險 對于目標公司財產所涉及的收購風險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目標公司擁有的 土地使用權 、房產、 商標 、 專利 、 軟件著作權 、特許經營權、主要生產經營設備等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目標公司以何種方式取得上述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是否已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若未取得,則取得這些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目標公司對其主要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有無限制,是否存在擔保或其他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目標公司有無租賃房屋、土地使用權等情況以及租賃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土地與房產的價值主要查看產權證和 土地使用證 ,其權利狀況決定了土地和房產的價值,機器設備要查看其原始采購憑證,扣除適當折舊后,評估其凈值,對于通過 融資租賃 形式獲得的機械設備,在未付清全款之前,所有權都不歸公司所有。 三、 債權債務 風險 相關的收購風險表現為:目標公司的金額較大的應收、應付款和其他應收、應付款情況,其是否合法有效,債權有無無法實現的風險;目標公司將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雖已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潛在風險;目標公司對外擔保情況,是否有代為清償的風險以及代為清償后的追償風險;目標公司是否有因環境保護、 知識產權 、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 律師 在做盡職調查時,應該要求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管理層對債權債務、特別是可能有的債權債務做出書面承諾,同時要在 股權轉讓合同 中劃清雙方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擔。 四、行政司法風險 目標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 訴訟 、仲裁及 行政處罰 案件;目標公司控股股東以及主要股東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如果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以及主要股東存在此類情況,其又不具備執行能力,就會對目標公司產生影響;與此相關聯,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以及主要股東所持目標公司股份有無 質押 ;此外,目標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因為如存在此類情況,可能會對目標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負面影響。 司法行政風險主要從法院、工商、稅務等行政部門及律師事務所咨詢。 五、轉讓的程序風險 股權轉讓合同的訂立應遵守《 公司法 》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 律師在做盡職調查時,可以要求目標公司召開股東會,做出同意出讓方股東出賣其股份的《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決議應該面簽。 六、其他風險 在我國,存在名目繁多的稅收優惠、財政補貼,如果目標公司享受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等政策,該政策是否合法、合規應當予以關注。目標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和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有權部門是否出具意見,目標公司的產品是否符合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標準;目標公司近年有否因違反環境保護方面以及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而被處罰。 律師在盡職調查中,補貼要看到原始的正式文件,環保問題要有相關的環評文件,質量和技術監督問題主要看企業的質檢證書。 綜上,我們可以很簡單的看出 股權轉讓 法律風險 ,其最大的成本也就是所謂的法律成本,若是您已經進入一個股權轉讓的交易過程中,那么我想經濟上的風險您肯定提前就胸有成竹了。但是,一般的交易者卻總是會忽略法律成本,主體合格、司法監管、程序適當等都是會影響收購結果的重大風險。因此,建議相關人士在交易期間,最好是雇請專業的律師顧問,以免投資失敗。
股票期權交易有哪些風險?
期權投資是指投資者通過購買或出售期權合約來獲取投資回報的行為,作為一種金融衍生工具,期權具有靈活性和杠桿效應,可以用于對沖風險、進行投機交易或實現杠桿效應,那么如何預估期權投資存在的風險?
如何預估期權投資存在的風險?
期權類投資在投資理財中屬于高收益高風險投資,投資者在進行期權類投資時需謹慎評估風險。投資者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評估:
1、標的資產價格波動:期權的價格與標的資產價格波動密切相關,投資者需要對標的資產價格的波動情況進行分析和預估,以確定期權交易可能面臨的風險。
2、到期日和時間價值:期權合約有特定的到期日,在到期前,時間價值會隨著時間流逝而逐漸減少。
3、杠桿效應:期權交易具有較大的杠桿效應,可以通過支付較小保證金控制一定數量的標的資產,這意味著投資者在市場波動時獲得更大比例的收益,但同時也增加了風險。
4、市場流動性:市場流動性不足可能導致買賣價差擴大、成交延遲等問題,增加交易成本并影響交易效果。
圖文來源上圖👆你懂得!如何防范期權的交易風險?
在進行期權交易之前,投資者應該充分了解期權的基本知識,包括期權類型、交易要素、風險特點等。投資者應該根據自己的投資目標和風險承受能力制定合適的交易策略,例如選擇適當的到期日、行使價格、以及合理配置倉位等。
在進行期權交易時,需要注意控制倉位和設定止損點,以規避潛在損失,作為投資者要及時關注相關市場動態,包括標的資產價格變動、相關政策變化以及宏觀經濟形勢對標的資產可能產生影響。
在期權交易市場,日內風險控制也很重要。簡而言之,包括延期收益型、獲利回吐型、自由進退型。簡單來說,當一天有更好的行情時,請充分利用移倉,保持持續盈利,最后,以上觀點僅供參考,不做為買賣依據,盈虧自負。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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