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為。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中規定有其他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現的,公司應當解散。2.雖然未到營業期限,但是根據需要,股東會可以作出決議解散公司。3.股東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持有公司全部 股東表決權 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客觀:
《公司法解釋二》第一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股東提起解散程序和方式?
公司股東只能通過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的方式解散公司;公司股東解散公司的程序為:1、成立清算組;2、登記債權;3、清理公司財產,制定清算方案;4、清償債務;5、公告公司終止。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法定理由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有以下情況,可認定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股東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訴:(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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