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收購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繼承。如果公司被收購了,則公司原來的債務將會由合并之后的公司繼承,不過可以在收購之前和債權人協商,達成雙方一致的協議,從而降低負債的金額;如果原公司已經快到破產的地步,則該協議會對雙方都有利。公司收購可能會產權不明或者主體不具備資格導致的糾紛,在協議的時候要注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企業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業的債務應當由兼并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 企業新設合并后,被兼并企業的債務由新設合并后的企業法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企業吸收合并或新設合并后,被兼并企業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債權人起訴被兼并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企業兼并后的具體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并判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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