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的責任
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的責任分為兩種:
第一,對外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不以其出資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對內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外承擔責任后,可依約定比例向其他合伙人進行追償。因自己過失致合伙企業發生損失的需向其他合伙人承擔責任。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五十一條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五十二條 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五十三條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關于個人合伙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關于個人合伙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關于個人合伙的規定主要如下: 第九百六十七條【合伙合同定義】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合伙人履行出資義務】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合伙財產】合伙人的出資、因合伙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于合伙財產。 合伙合同終止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 第九百七十條【合伙事務的執行】合伙人就合伙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后,其他合伙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二、有限合伙企業注冊的條件 有限合伙企業注冊的條件: (一)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六)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八)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三、個人合伙糾紛法律適用 (一)自然人之間在合伙合同中約定一方提供資金并收取固定回報的,如何確定其法律關系性質? 共同承擔風險是合伙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是合伙法律關系區別于借款等法律關系的關鍵要素。自然人之間約定共同承擔風險的,應認定為合伙法律關系。自然人之間約定一方提供資金并收取固定回報的,一般應認定為借款法律關系,但雙方通過實際履行行為達成共同承擔風險的合意,變更了合同約定的,仍應認定為合伙法律關系。 (二)自然人之間在合同中既約定共負盈虧,又約定一方自愿退出時其他當事人退還其出資及相應利息的,應如何認定其法律關系性質? 當事人共負盈虧的約定與一方自愿退出時其他當事人退還其出資及相應利息的約定相互矛盾,應視為約定不明。如果當事人在履行過程中實際共負盈虧的,則應認定為合伙法律關系。否則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由當事人協商明確其法律關系性質。當事人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按借款法律關系處理。 (三)合伙合同約定合伙各方以共同借用第三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方式實施合伙事務的,是否影響合伙合同效力? 合伙合同約定合伙各方以共同借用第三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增值稅發票等方式實施合伙事務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約定的借用方式分別確定其法律效力。如約定的借用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禁止規定,該條款無效。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伙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關于個人合伙的法律規定是什么的相關知識,《民法典》中,關于個人合伙有著詳細的規定,主要是第九百六十七條到第九百七十條的內容。
合伙人個人應負的責任怎么填
法律主觀:
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的連帶責任,使其對合伙企業債務有先行清償的義務,即當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欠債務時,其不足部分,債權人可要求合伙企業的任一合伙人予以清償,該合伙人應以自己的其他財產先行清償所余債務。由于該債務既包括償債合伙人自己應承擔的份額,也包括企業其他合伙人應承擔的份額,所以,當他代為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債務余額后,他有權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擔他們各自的債務份額,彌補他因代償債務而受到的財產損失。
法律客觀:
《合伙企業法》第四十條規定,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普通合伙人對企業承擔什么責任
普通合伙企業的法律責任如下: 合伙人對普通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謂無限連帶責任,包括兩個方面: 1、連帶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都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不管自己在合伙協議中所承擔的比例如何。一個合伙人不能清償對外債務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償的責任。但是,當某一合伙人償還合伙企業的債務超過自己所應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2、無限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業的資金和合伙企業的其他資金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而且在不夠清償時還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風險提示:合伙企業是普通合伙,簽訂合伙協議,規定各自權利義務等。企業對外出現債務后,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用個人財產支付,當然這個必須在企業財產無力承擔之后,才由合伙人承擔。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確定分擔債務比例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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