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監事有哪些職權?
一、監事會監事有哪些職權? 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 公司章程 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 公司法 》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 訴訟 ; (七)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上市公司 的監事會還可以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為了監事會會議保證公司正常有序有規則地進行經營,保證公司決策正確和領導層正確執行公務,防止濫用職權,危及公司、股東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國都規定在公司中設立監察人或監事會。 監事會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與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并立,獨立地行使對董事會、總經理、高級職員及整個公司管理的監督權。為保證監事會和監事的獨立性,監事不得兼任董事和經理。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全面的監督,包括調查和審查公司的業務狀況,檢查各種財務情況,并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提供報告,對公司各級干部的行為實行監督,并對領導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議,對公司的計劃、決策及其實施進行監督等。 監事會里的監事有以上九種權利,監事顧名思義,是對公司的股東、財政、經營等各方面有監督審查的作用,對于違反公司利益的行為都要兼顧審查、決議和解除的權利,因為他們是站在宏觀角度上,為公司的未來的利益發展所謀利,因此必須有這些權利。
企業監事的職責和權限
監事的職責就是檢查公司的財物、對公司以及高管人員進行監督、對董事或者該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方案、要求董事高管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進行糾正等職責。監事不得兼任董事長,兩者屬于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監事的變更也要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
監事會的職責與權限如下: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變更監事需要什么資料
(一)變更監事人企業法人簽署《公司備案申請書》并加蓋公章;
?(二)變更監事人企業出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此證明需要變更監事人公司所有股東簽名并加蓋公章,此證明需要明確標注代理人或者委托人辦理事項記憶權限和授權期,另外還需要提供委托人或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變更監事人企業出具包括董事、監事、經理信息的公司登記附表,需要加蓋公章;
(四)變更監事人企業提交監事人變更申請書,變更監事人企業出具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出具董事會決議書,需要有董事以及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且此決議書必須有50%級以上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同意方可;
(五)變更監事人企業新人監事身份證復印件;
(六)變更監事人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董事會和監事會有什么區別
(一)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
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擔任,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但是應當設立一至兩名監事。
(二)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監事作為公司財產的監督管理者,應當為公司的利益,而不是為單個或者部分股東的利益,經營管理公司財產,監督公司財產的運營,保證公司財產的安全,實現公司的經濟利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48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監事會有什么職權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公司監事會 有如下職權: 1、檢查公司的財務; 2、對董事、高級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 股東會決議 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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