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散的概念 所謂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發生法律或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營業活動,開始處理未了結的事務,并逐步終止其法人資格的行為。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結果是消滅公司法人人格; (2)公司解散后后,公司并未立即終止,其法人資格仍然存在,一直到公司清算完畢并注銷后才消滅其主體資格; (3)公司解散必須經過法定清算程序,但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時,不必清算。 二、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公司進入解散程序后,即出現以下法律后果: 1.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 《公司法》第183條對此作了規定:“公司因本法第180條的(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 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 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2.公司執行機關易位 公司解散時,由清算人代替董事會執行公司的清算事務,并成為代表公司的機關。我國《公司法》第184條對此作了規定。 3.限制權利能力,停止營業活動 《公司法》第186條第3款對此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法律客觀:《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