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隱名股東存在以下幾個法律風險:一是股東地位不被認可,由于公司股東以工商登記為準,因此如果不記載實際股東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實際股東的地位是不被認可的,也就為股東權利的形式設置了障礙。二是代持人惡意損害實際股東的權利,比如擅自出讓股權或者濫用表決權。三是隱名股東行使股東權利需要通過代持人進行,如果代持協議約定不明或者代持人不守信,則股東權利的行使沒有保障;四是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份。五是代持人意外死亡等,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財產有可能涉及到繼承的法律糾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隱名股東受法律保護的,但是股東之間 簽訂的協議 ,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公司與第三方產生糾紛,第三方可以起訴公司;如果股東之間產生糾紛,那么可以股東之間的協議約定行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 法人財產權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 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 公司的股東 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股東權利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法律客觀:《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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