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被吊銷后不注銷的后果:
1、企業被吊銷后,清算義務人未依法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應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2、清算義務人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企業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被吊銷執照而不及時申請注銷的,則會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處罰與罰款
根據《公司登記條例》
第六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進入黑名單
根據《公司法》147條第四款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五小條: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公司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股東的連帶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8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4、董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債務清償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20條: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5、將涉及無照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將營業執照公章、合同專用章等繳回原登記機關,拒不繳回的,屬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行為,可以提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收繳。利用應收繳的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無照經營論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以下情況企業會被吊銷營業執照
①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
②辦理公司登記時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
③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④公司破產、解散清算結束后,不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
⑤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后,不在規定期限內發布公告或者發布的公告內容與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內容不一致,情節嚴重的;
⑥公司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 ⑦仿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
⑧公司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
參考資料:中國企業登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參考資料: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參考資料: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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