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不一定需要承擔責任,公司責任與股東責任是分離的。股東僅是公司的投資者,以股東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并不承擔公司經營方面的 連帶責任 。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法律分析:公司偷稅漏稅的,股東一般不承擔責任,但股東參與并對此負責的除外。對公司偷稅漏稅的處罰是:
1、追繳公司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
2、并處罰款;
3、構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般是不需要的,在有限公司中,股東一旦完成了出資義務,那么公司的 債務 就應當由公司獨立承擔,股東只以自己認繳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但在一些情況下,有限公司股東也需要對 公司債務 承擔責任。 1、 公司注冊資金 不到位,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如果實際到位的 注冊資金 沒有達到 公司法 關于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標準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產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實際到位的注冊資金達到了公司法關于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要求,股東對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范圍內對公司 債務承擔 連帶清償責任。 3、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余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名為 有限責任公司 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 股權轉讓 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 (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并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戶的;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控制股東是指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并能對公司的主要決策活動施加影響的股東;控制股東可以是持多數股的股東,但不限于持多數股的股東 6、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與公司業務混同的(關聯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簡而言之,股東是否要承擔公司的債務,這得根據當時的情況進行分析,像是有些公司的財務做的非常的混亂,股東的個人資產和公司資產沒有很好的進行區分,這種時候,公司的債務就不可避免的會連累到股東。所以,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其實也是很重要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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