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公司要去公司所在地嗎
起訴公司應該在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關于起訴公司可以到哪里起訴的問題,下面小編為您進行詳細解答。一、起訴公司可以到哪里起訴 1、起訴公司應該在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什么情況公司可以起訴員工 當公司和勞動者之間產生一定的爭議的情況下公司可以起訴員工,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和處理一般民事糾紛一樣,其主要程序有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直接起訴: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勞動爭議類型的案件是需要由勞動仲裁或者是勞動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一般情況下員工如果存在著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那么公司也是可以起訴員工的,或者是勞動爭議,也可以進行起訴。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咨詢專業律師。
被起訴是在戶籍地還是所在地
法律分析:起訴被告,一般可以在被告的戶籍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方的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就應當到被告方現在的居住地法院起訴。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當事人可以向被告的戶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地點的選擇的規定
法院起訴地點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因住所地起訴: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在實務中,因糾紛發生訴訟時,如何選擇打官司的地方:
1.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若是被告住國外、找不到人、被關押的→只能選擇“原告住所地”。
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也可以選擇“經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轄(除了被告所在地,再可以選擇其他)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4)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5)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6)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7)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9)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法院管轄。
4.專屬管轄(只能指定選擇)
①因不動產糾紛: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5.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
(1)共同管轄:原告同時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則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同行政訴訟)。
(2)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民法典公司住所地指的是什么地方?
《民法典》公司住所地指的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公司住所地指的是什么地方?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二、確定住所對民事訴訟的意義何在? 1、可以據以確定訴訟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提起民事訴訟,由被訴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是企業的一種形式,以公司為被告的民事訴訟,歸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可以據以確定法律文書的送達處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時,應直接送交受送達人。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對公司來說,無論是直接送達還是郵寄送達,均以公司住所地為受送達處所。 3、可以據以確定債務履行處所。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債務,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對公司來說,其履行所在地應為其住所地。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所以,本法進一步明確,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住所不同于公司的一般生產經營場所,公司住所只有一個,而生產經營場所是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地點,比如,營業場所,生產車間,銷售網點等都包括在內,可以有多個。公司住所依法確定后,不得任意變更。如果需要變動,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三、管轄權異議裁定期限是多久? 1 、法律對管轄權異議審理期限規定如下: (1)提出。收到起訴狀后15天的答辯期內提出。 (2)審理。法院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后15日內審理完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的若干規定》 第5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3)上訴期。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 (4)上訴審。二審法院應在立案后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 《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我們從前文的對管轄權異議主體、客體的分析,可知這一規定是不合理的。首先,從法條上看,它存在著邏輯性錯誤,因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辯狀;其次,這一規定也缺乏靈活性,例如中途參加訴訟的共同訴訟人、第三人應當在什么時候提交呢? 對此,應當針對不同的主體,制定變通的規定。有學者建議,應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總體上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審理之前或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管轄權異議,凡中途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作特別規定,即他們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內提出四、貨款欠條的管轄 (一)雙方當事人經過有過約定 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約定管轄的條件有: 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包括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議無效。合同簽訂地是指合同雙方在書面合同上簽字和蓋章的地點。例如,廣東某廠與黑龍江某廠在北京簽訂購銷合同,北京為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是指標的物存放的地點。例如,上海某廠與大同某廠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履行地為大同火車站,貨物由上海裝船運至秦皇島港時發生糾紛,因貨物在秦皇島港,秦皇島港為標的物所在地。 3、必須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包括書面協議可以采取合同書的形式,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訴訟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管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 4、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 如果沒有約定的,因為貨款欠條屬借款合同的范疇,這類糾紛屬合同糾紛的一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五、《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非營利法人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八十七條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一般公司的住所地就是公司注冊的地方,這種住所一般是不能進行隨意更換的,因此一個公司對于住所地來說是特別重要的,如果以后發生了什么事情,那么住所地在哪里,訴訟的地方就由哪個地方的法院來進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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