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董事會如何召開
法律主觀:
董事會每年召開的次數是,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并且需要在會議前十日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由其公司章程進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決策程序是怎么樣的
一、董事會決策流程是怎樣的?
(一)會前第一項:會議籌備
1、征集議案
2、確定會議議程
(1)標題
(2)會議時間
(3)會議地點
(4)主持人
(5)審議內容
3、準備會議文件
(1)總經理工作報告(本年度工作匯報/下年度經營計劃)
(2)本年度財務決算
(3)下年度財務預算
(4)準備的議題或報告
(二 )、會前第二項:會議通知
1、短信告知
2、文件通知
3、會前提示
(三)、 會前第三項:會前檢視
1、修正會議議題
2、資料裝袋發放
3、清點參會人數(簽到表)
4、落實委托授權簽字
5、關注會議簽字事項
(四)、 會中:審議及決議
1、主持人
2、審議事項及表決
3、會議記錄及簽字
4、書面意見收集及簽字
5、決議及簽字
(1)企業名稱
(2)開會時間
(3)開會地點
(4)參加人員:
(5)決議事項或內容:現經董事會一致同意,決定 。即時生效。上述決議經下列董事簽名作實。
(6)簽名順序: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6、紀要及簽字7、發放征集議案表格
(五) 會后:開啟新的循環
1、補正資料
2、發文
3、報備及披露
4、歸檔
二、董事會的成員人數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三、董事會的職責
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兩個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制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后,董事會就作為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具體執行。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董事會的召集程序
為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效率,許多國家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人和程序。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行職權;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向董事提前發出會議通知。對于會議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國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每次定期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召集時限。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會議日期和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在公司法第45條當中是專門有提到有限責任公司是必須要設立3到13人左右的董事會成員的。董事會一般都是在董事長的主持之下具體召開的,并且董事長的任期通常情況下是不允許超過三年的,董事會的具體的職權在公司法當中也有詳細的規定。
相關推薦:
有限合伙協議范本(有限合伙協議書)
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條件(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條件)
預付賬款會計分錄如何做(預付款會計分錄怎么寫)
外資企業增資申請的流程(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流程)
新三板交易時間什么時候(新三板是如何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