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不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出現法律糾紛先以分公司財產承擔責任,分公司財產不足以負擔債務,剩余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法律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存續和在業的具體的區別如下:
1、營業狀態不同:在業是指企業處于正常的營業狀態之中,存續是指企業實體雖然存在,但已經不營業了。存續企業是在通過改制重組后,以集團公司或母公司的形式存在的未上市企業;
2、生產狀態不同:在業是指企業仍有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而存續狀態下企業一般已經不生產了。也就是說一個是生產型的,一個是不生產的;
3、營業利潤的存在不同。在業狀態下的企業一般都會有營業利潤,存續狀態下則沒有。
注冊公司的條件如下:
1、注冊一個公司至少需要由兩個人組成,有限責任公司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兩人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與監事會,只保留執行董事、總經理、監事人這三個職位。
2、如果需要設立董事會及監事會,董事會人員不得小于三人,監事會人員不得少于三人。
綜上所述,公司依法存在并繼續正常運營,也被稱作開業、正常、登記。公司的存續一般不受股東變化的影響,由于公司與股東是分離的,所以股東的死亡、退出、破產原則上不影響公司的存續,公司可以獨立存在,因此,公司被認為可以永久續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分公司能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分公司不能獨自承擔法律責任,對外與總公司一樣,可以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是無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出現法律糾紛現以分公司財產承擔責任,如分公司財產不足以負擔債務,則剩余由總公司承擔。
法律分析
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出現法律糾紛現以分公司財產承擔責任,如分公司財產不足以負擔債務,則剩余由總公司承擔。如果是子公司,因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債務由其財產承擔。分公司雖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依據相關規定,依法設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但訴訟資格不等于民事責任的承擔資格,分公司的民事責任依據法律規定應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總公司來承擔。受到相關法律制度的約束,分公司是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的,因此在分公司的債務債權問題和其他的法律風險問題上,雖然分公司是屬于一個獨立運營的部門,但是在處理其法律責任的時候是有明確要求的。分公司由于沒有獨立法人的資格就會導致自己無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旦自己在商業活動中產生糾紛,最好的方式還是求助于總公司,從而合理的處理有關的問題,這樣就可以有效的解決相關的問題,在法律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減少自己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能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屬于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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