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及設立條件
一、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1)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資人只能是中國公民,不包括港、澳、臺同胞。 (3)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法官、檢察官、警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能出現“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4.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5.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1)投資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不能以“勞務”出資。 (2)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二、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 (1)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的企業。(這里的“自然人”僅指中國公民) (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個人獨資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 (4)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個人獨資企業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卻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三、個人獨資企業件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1.內部限制(投資人對委托人職權的限制) (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法定限制(法律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2)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個人注冊獨資企業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個人注冊獨資企業需要滿足什么條件?重慶麥積財稅溫馨提醒:
1、投資人為自然人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必須是一個人,而且只能是擁有我國國籍的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所從事的營業相符合,并應遵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字樣。
3、有投資人申報出資
一定的資本是任何企業得以存在的物質基礎,獨資企業也不例外。獨資企業法不要求個人獨資企業有最低注冊資本金,僅要求投資人有自己申報的出資即可。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是個人獨資企業存續與經營的基本物質條件,必備不可。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個人獨資企業要有與其生產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條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登記需要的條件如下: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法律依據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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