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個人股東如何撤股?
從法律意義上來講,準確定義叫做“股權轉讓”,現在一方想退出股份公司,應該對現有股權進行轉讓,可以由第三方收購。步驟如下: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步驟及注意事項轉讓程序步驟一:目標公司情況調查注意事項:1、應當查清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欠稅情況、或有負債等情況。特別應當注意的是,目標公司因為對外擔保而形成的或有負債并不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2、還應當查清目標公司章程的內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一般情況下受讓方應當與出讓方共同聘請律師事、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等中介機構對目標公司的法律狀況、財務狀況、重要資產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將盡職調查報告作為股權轉讓合同附件。步驟二: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注意事項:1、《股權轉讓意向書》中應當約定兩項特有條款:第一、生效條件附款:本意向書在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法規定的條件)本次轉讓并放棄優先購買權,或/并符合目標公司章程規定的相關條件后生效;第二、出讓方的通知義務:本意向書簽訂后一定時間內出讓方應當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2、轉讓價格的確定目前實踐中常用的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法有:第一,直接以出讓方在目標公司中的出資額為轉讓價格;第二,以目標公司賬面凈資產與出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第三,以審計、評估的目標公司凈資產與出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第四,通過招標、拍賣等競價交易方式確定轉讓價格。上述第一、二種方法失于簡單,只能針對新設立的公司使用。第四種方法通常能夠比較準確地確定股權的市場價格,但缺點是程序復雜,交易成本較高。而第三種方法通常只能確定目標公司廠房、機器設備等資產的簡單靜態價值,沒有反映公司作為一個有機體的成長、發展因素。對于轉讓價格確定問題,筆者的意見是:對于新設立的公司,可以考慮按第一、二種方法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對于大型公司或者涉及國有資產的公司,應當采用第四種方式;對于一般性公司,交易雙方可以在審計、評估凈資產價值的基礎上,參考目標公司未來的盈利前景、市場風險等因素協商確定轉讓價格。步驟三:出讓方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注意事項:出讓方應當在意向書規定的時間內書面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要求他們在一定時間內(公司法規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轉讓、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表態,或/并者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步驟四: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表態注意事項:1、根據新《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自己應當購買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即其他股東只能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阻止出讓方對外轉讓股權。2、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東對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只能全部購買,否則必須全部放棄購買,而不能只購買其中的一部分。3、其他股東要注意防止出讓方與受讓方通過陰陽合同損害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實踐當中比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東要求轉讓雙方共同對轉讓價格進行書面確認,并監督轉讓合同履行。步驟五: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注意事項:1、除股權轉讓價格不能改變之外,付款條件、付款期限等內容與意向書也不能有實質性變化,否則就可能因為構成陰陽合同而受到其他股東的異議,甚至被法院撤銷或者認定無效。2、如果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認為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訴訟應當將股權受讓方列為第三人。3、為了保護受讓方的權利,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目標公司因股權轉讓之前的行為被國家機關處罰或者被他人索賠時,受讓方在一定期限內有權解除合同,并應當明確約定違約金標準或者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步驟六: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注意事項:1、僅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并不意味著受讓方取得目標公司股東資格,新《公司法》第33條規定了公司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在確認股東資格方面的對內、對外效力。從履行《股權轉讓合同》,合理保護出讓方、受讓方權利的角度考慮,這兩項工作都應當盡快進行。2、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都需要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配合,如果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拒不配合有關工作,受讓人可以提起確認股東資格之訴。這種訴訟應當列其他股東和目標公司為共同被告。公司股權轉讓程序
股權轉讓不合法監事可不可以撤銷
股權轉讓不合法監事可以撤銷,可撤銷合同情形如下:
1、因為重大誤解而訂立了股權轉讓合同。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很難證明,因為正常而言,合同當事人應當對合同條款進行過充分了解,并且清楚合同簽訂的后果,發生重大誤解的可能性很低;
2、股權轉讓合同明顯不公平。例如股權價值上百萬,但僅以幾萬元價格轉讓,就屬于顯失公平;
3、公司股東并非出于真實意思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例如,對方采取了威脅、欺詐或乘人之危等手段迫使公司股東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
股權轉讓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股東資格:只有具備股東身份的人才能夠進行股權轉讓。股東資格的獲取方式包括認購、轉讓、贈與、繼承等多種方式;
2、公司章程規定:股權轉讓必須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章程通常對股權轉讓的方式、程序、條件等方面有明確規定,股東應當在進行股權轉讓前仔細閱讀公司章程;
3、股東會決議:股東會通常需要對股權轉讓進行審議和決定。在股東會上,股東可以對股權轉讓的條件、價格等方面進行討論和表決;
4、相關手續:股權轉讓還需要進行相關的法律手續,例如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辦理轉讓登記、支付轉讓款項等;
5、相關法律規定:股權轉讓還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例如公司法、證券法、反壟斷法等。在進行股權轉讓前,股東需要了解和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避免違法行為的發生。
綜上所述,股權轉讓是一項復雜的交易,股東在進行股權轉讓前應當充分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避免因為疏忽而出現法律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公司股東可以退股么
一、公司股東可以退股么? 不能。公司成立后,股東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轉讓。只有在幾種法定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公司法第74條)但這不屬于退股,是特定意義的轉讓股權。二、股東可以通過什么途徑退出公司?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具體退出方式: (一)股權轉讓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公司。股權轉讓方式包括股東之間轉讓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兩種方式。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申請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必須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申請退股的三種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退股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解散公司 從公司法的規定分析,股東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議決議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據該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公司可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可見,當公司在依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而解散的情況下,公司股東實際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況下股東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清算時股東惡意轉讓股權怎么辦
一、股權惡意轉讓后能否打撤銷權糾紛官司
1、股東惡意轉移股權,對債權人利益造成侵害的,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股權轉讓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如何選擇
1、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于被告所在地,人們一般不會有歧義。而對于股權轉讓的合同履行地,應為股權轉讓的目標公司的公司注冊地。因為,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特殊性在于轉讓行為需要向公司注冊地的登記機關履行相應手續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資企業,在工商變更之前還需要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復,否則股權轉讓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冊地作為此類案件的管轄地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相關推薦:
最高額保證法律依據(民法典后保證最高額擔保的規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資本(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本金要求)
車輛抵押貸款(汽車抵押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國有企業設立的資料(國有企業注冊條件)
怎么注冊公司流程(公司注冊流程及需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