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幾個人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一五十人。若是只有一個股東,則屬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立股東會,股東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公司法》
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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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區別是什么
1、有限責任公司是屬于“人資兩合公司”其運作不僅是資本的結合,而且還是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在這一點上,可以認為他是基于合伙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
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資合公司,是股東的資本結合,不基于股東間的信任關系.
2、股權表現形式差異:
有限責任公司里,權益總額不作等額劃分,股東的股權是通過所認繳的出資額比例來表示,股東表決和償債時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比例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
而股份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股份,股東的表決權按認繳的出資額計算,每股有一票表決權。
3、設立方式及流程差異:
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也不能發行股票,不能得上市。設立流程為:訂立公司章程——股東繳付出資——驗資機構驗資——設立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可以使用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方式外,還可以向社會公開籌集資金并上市融資,但設立流程比較復雜:訂立公司章程——發起人認購股份和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驗資——召開創立大會——設立登記。
4、股東人數限制: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多于50人,保護了公司的封閉性;
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2-200發起人,股東人數無限制,上市公司擁有上百萬人的股民都是公司股東。
5、公司資本規模:
除了上海自貿區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取消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外,其余地區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三萬元。
股份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五百萬元,上市公司五千萬元。目前國務院已經開會要求全國推廣取消最低注冊資本制度,貌似各地尚未執行細則。
6、組織機構設置規范化程度不同:
有限公司比較簡單、靈活,可以通過章程約定組織機構,可以只設董事、監事各一名,不設監事會、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高,必須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定期召開股東大會,而上市公司在股份公司的基礎上,還要聘用外部單獨董事。
7、股權轉讓與股權的流動性: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出資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股東會過半數股東同意,因而股權的流動性差,變現能力弱;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公開發行,轉讓不受限制,上市公司股票則流動性更高,融資能力更強
8、社會公開:
有限責任公司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向股東公開,供其查閱,無須對外公布,財務狀況相對保密;
有限責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東之間一定的信任為基礎,所以其股東數額不宜過多。我國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為2—50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數額上下限均有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則只有下限規定,即只規定最低限額發起人,實際只規定股東最低法定人數,而對股東的上限則不作規定.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具有最大的廣泛性和相當的不確定性。
有限責任公司是在對無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的優點兼收并蓄的基礎上產生的。它將人合性和資合性統一起來:
一方面,它的股東以出資為限,享受權利,承擔責任,具有資合的性質,與無限公司不同;
另一方面,因其不公開招股,股東之間關系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質,因而與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區別。股份有限公司是徹底的資合公司。其本身的組成和信用基礎是公司的資本,與股東的個人人身性(信譽、地位、聲望)沒有聯系,股東個人也不得以個人信用和勞務投資,這種完全的資合性與無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均不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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