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并購重組
什么是并購重組.是不是一個上市公司兼并另一個公司并購重組,就是公司通過收買其它企業部分或全部的股份,取得對這家企業控制權,并對企業進行重新整合的產權交易行為。
并購重組,簡單地說就像兩條河流并入長江一樣,合并之前是兩個不同的公司,兩條不同的河流并入長江就變成一個公司。
企業并購的法律形式
1、按照并購雙方的產業特征分:(1)橫向并購。(2)縱向并購。3)混合并購。
2、按照并購價款的支付方式劃分:(1)現金支付型。(2)換股并購型。(3)零成本收購型。(4)劃撥型。(5)債權支付型。
3、按照并購后的法律狀態劃分:(1)新設法人型。(2)吸收合并型。(3)控股型。
4、按照并購雙方是否友好協商劃分: (1)善意并購。(2)敵意并購。
5、按照是否通過證券交易所劃分: (1)要約并購。(2)協議并購。
6、從并購行為的角度劃分:(1)直接并購。(2)間接并購。
7、其他主要的并購類型:(1)杠桿收購(LBO)。(2)管理層收購(MBO)。
我國國有企業并購重組的主要形式
1、通過協議收購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直接控股上市公司
2、通過收購上市公司流通股直接控股上市公司
3、上市公司向外資定向增發B股以使其達到并購目的
4、通過換股的方式直接并購上市公司
5、上市公司向外資發行定向可轉換債券以達到收購目的
6、外資通過收購上市公司的核心資產實現并購目的
7、利用債轉股市場并購國有企業
非上市公司收購協議的程序是什么
協議收購的具體程序 1.收購雙方協商收購事宜盡管收購協議的當事人是收購方以及目標公司的股東。但是通常情況下,收購方進行收購之前會與目標公司董事會提出收購意向,雙方就收購事項進行磋商和談判,最終就收購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工作是在收購方與目標公司之間秘密進行的。所以協議收購一般都是善意收購。關于收購協議內容的協商和談判的注意事項,參見本書關于非上市企業并購的兼并協議部分內容。 2.征得被收購股權所有人或其代表的同意,以及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轉讓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 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涉及國家授權機構持有的股份的轉讓,或者須經行政審批方可進行的股份轉讓的,協議收購相關當事人應當在獲得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履行收購協議。所以,如果 股權轉讓協議 涉及國家股或者(國有法人股),必須向相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報告,申請批準。另外有些特殊股份的轉讓還必須征得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例如,在轉讓股份為外資股的情況下,必須獲得外資管理部門的批準;如果上市公司為金融類公司,那么還必須獲得中國人們銀行總行的批準。如果出讓的股份為非國有性質,那么股份持有人即為其所有人,只需征得持股股東的同意即可。 3.收購方與擬被收購的股權人簽訂收購協議股權轉讓協議是上市公司收購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協議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協議中約定收購股份的數量、價格和履行方式、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股權收購協議實行的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則,即協議雙方只能在證券法律規范允許的范圍內進行自由的協商。如果雙方的協議內容超出了有關證券法的強制性內容,那么這些條款是無效的。我國法律對于上市公司協議收購的限制性規定包括: (1)在上市公司的收購中,如果已經采取了要約收購方式進行收購,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能采取協議收購的方式進行收購。這是收購要約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否則,一方面收購人對廣大股民發出收購要約,同時又和控股股東進行協議收購的話,則很可能損害到中小股東的利益。這是股東權一律平等的要求。 (2)發起人所持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3年內不得轉讓。股份一經發行,原則是可以自由轉讓的,但是法律對發起人自由轉讓其持有的股份的期限,是為了維持公司財產的穩定,同時避免發起人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損害其他股東和公司的利益。 (3)以協議收購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相關當事人應當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臨時保管擬轉讓的股票,并將用于支付的現金存放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這就是法律對于股權收購協議中關于協議涉及的股份和對價的支付方式的強制性要求。 (4)通過協議收購方式獲取 被收購公司 股份并將該公司撤銷的,屬于公司合并,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5)與要約收購一樣,在上市公司協議收購中,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 上市公司股票 ,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6個月內不得轉讓。這也是為了防止內幕交易,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保護中小股東和公司的利益而設定的。 4.收購方以及目標公司必須履行的法定報告、公告義務收購方以及目標公司在協議收購股權的過程中,雙方簽訂收購協議以后必須履行法定的報告、公告義務,這實際上是信息披露制度在協議收購程序的要求。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法的一項基本制度。它始于1845年英國公司法關于公司章程的公開以及招股章程所載內容披露的規定,其目的在于使投資者在購買股票之前能充分了解發行公司的有關信息,然后自行決定是否購買。英國公司法中的公開制度被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采納,目前已被各國接納為證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該原則在體現為與上市公司收購有關的重要信息均應充分披露,使面臨收購的目標公司股東能夠自行作出有根據的決定。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消除上市公司收購中的信息壟斷,防止內幕交易和證券欺詐行為的發生,從而真正保護所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1)收購方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報告、公告義務收購方依法履行相應的報告、公告義務實際上是信息披露制度中關于收購協議和收購意圖的披露。收購者收購要約的具體內容和收購意圖是目標公司股東作出投資判斷(保有或賣出股份)的主要依據,因此,為保護廣大股東的合法權益,防止有關人士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股權交易,各國的上市公司收購立法都對此做出了相當嚴格的規定。這也是保障股東平等待遇原則得以貫徹的基本前提。我國對此也有相應的立法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89條規定:“以協議方式 收購上市公司 時,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三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边@一點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2條有更為詳細的規定,以協議收購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必須做的以下幾點: 1)收購人在提出股份轉讓申請的次日,應當就轉讓協議事宜以及接受委托的證券公司名稱做出公告,并通知該上市公司; 2)收購人應當在達成收購協議的次日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3)收購人應當同時將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 4)收購人還應當就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82條關于要約收購中收購人的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的披露內容的規定,在協議收購中,收購人有關證券監管機構報送、抄送的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收購人的名稱、住所;(二)收購人關于收購的決定;(三)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四)收購目的;(五)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六)收購的期限、收購的價格;(七)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八)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所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 (2)目標公司的公告義務這實際上是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目標公司董事會對收購所持意見及理由進行披露。在上市公司收購中,雖然收購實際上是收購者與目標公司股東之間的股份交易,與目標公司的董事無關,但由于上市公司收購會導致目標公司控制權的轉移,而控制權轉移的后果則往往意味公司經營者的更換和公司經營策略的變化,這對目標公司原經營者的利益、目標公司股東的利益都至關緊要。實踐中目標公司的董事為了維護自己的或公司的利益,常常利用自己經營公司的權力促成收購或采取各種措施來挫敗收購,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都直接關系到目標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而且目標公司股東在決定是否接受收購要約之際,目標公司經營者的態度,往往是一項重要的參考。因此,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目標公司董事會公開其對收購所持的意見和理由,這是防止 董事會成員 謀取私利的一種有效措施,也是對董事會成員的一種強有力的監督方式。目標公司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要做到以下幾點: 1)被收購公司收到收購人的通知后,其董事會應當及時就收購可能對公司產生的影響發表意見,并附上理由;意見書中必須注明董事會是否與收購者就此次協議收購或行使目標公司表決權事項達成任何合意或諒解等情況;持有目標公司股份的董事是否應此次收購而計劃售出或不售出其股份。 2)獨立董事在參與形成董事會意見的同時還應當單獨發表意見; 3)被收購公司董事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為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等專業機構提供咨詢意見。 4)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意見、獨立董事意見和專業機構意見應當一并予以公告。另外需要注意兩點: 1)如果是管理層、員工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被收購公司的獨立董事應當就收購可能對公司產生的影響發表意見。獨立董事應當要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等專業機構提供咨詢意見,咨詢意見與獨立董事意見一并予以公告; 2)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在轉讓其對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時,未清償其對公司的負債,未解除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保,或者存在其 損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為公司聘請審計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并出具核查報告,要求該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應當就其解決方案是否切實可行分別發表意見。被收購公司應當將核查報告、解決方案與董事會和獨立董事意見一并予以公告。如果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拒不提出解決方案的,董事會、獨立董事應當采取充分有效的法律措施維護公司利益。由于上市公司收購事宜的策劃乃至確定,與信息披露的日期之間往往有一個較長的時間跨度,我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有關信息披露之前,收購事項屬于內幕信息,有關當事人必須嚴格保密,并不得進行內幕交易,違反法律義務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中國證監會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后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履行收購協議。 5.協議收購雙方履行收購協議, 辦理股權轉讓 過戶等相關手續協議收購相關當事人完成上述程序之后,進入協議履行階段。雙方應當按照協議中約定的關于擬轉讓的股份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規定履行收購協議。當事人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和要求,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 (1)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后,相關當事人應當委托證券公司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接受委托的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擬收購部分股份的暫停交易和臨時保管;予以暫停交易和臨時保管的,應當做出公告;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管理的需要,做出被收購公司掛牌交易股票暫停交易的決定;證券交易所在收到股份轉讓申請后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所申請的股份轉讓做出予以確認或者不予確認的決定。 (2)證券交易所對所申請的股份轉讓予以確認的,由接受委托的證券公司代表轉讓雙方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受讓人在過戶登記手續完成后二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證券交易所不予確認的,接受委托的證券公司應當在收到證券交易所通知的當日,將不予確認的決定通知轉讓雙方和被收購公司,并代表轉讓雙方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解除對該部分股票的臨時保管;出讓人應當在獲悉不予確認決定后二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3)股份轉讓過戶登記手續完成后,由接受委托的證券公司代表受讓人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解除該部分股票的臨時保管,受讓人在提出解除保管申請后的二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該部分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恢復交易。三、協議收購的特別情況上述五個階段即為一般協議收購所應當遵循的法定程序。但是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其中可能還包括強制要約收購的程序。所謂強制要約收購,是指當一持股者持股比例達到法定數額時,強制其向目標公司同類股票的全體股東發出公開收購要約的法律制度。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3條、第14條的規定,在協議收購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兩種情況,那么收購方應當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 1.以協議收購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收購人所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時,繼續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 2.以協議收購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收購人擬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這一制度的理論依據在于:在當今上市公司股權日益分散的情況下,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百分之三十股權的股東,已基本上取得了該公司的控制權。該股東不但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自由選派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作出決定,而且在市場上進一步購買該公司的股票以達到絕對控股地位,也并不是一件難事。小股東因此被剝奪了應享有的權利,實際上處于任人支配的地位。從公平的角度說,小股東有權享有將其持有的股票以合理的價格賣給大股東的權利。所以,要求持股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大股東,以合理價格作出全面收購要約,是完全必要的,可以保護小股東的利益。 1999年之前,上市公司國有股、法人股的協議轉讓比例基本上不受限制,往往在30%以上,并都獲準豁免全面要約收購義務。從1999年開始,股份轉讓的比例有所下降,通常在30%以下。究其原因,不僅與收購成本上升有關,更主要的是全面要約收購豁免限制強化所致。前些年,便連續發生了幾起因未獲準豁免全面要約收購義務而導致股權轉讓告吹的案例。例如,2000年5月由于亞都股份豁免全面要約收購義務的申請未獲得批準,與華源集團達成的受讓浙江鳳凰41%的法人股協議告吹;河北華玉原擬將占總股本51%的國家股轉讓給軍神集團,最終只轉讓了29.95%的股份。但是如果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額達不到百分之三十,則無法掌握該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收購失去意義;然而,如果達到百分之三十并且想繼續收購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就不可避免進入強制要約收購程序,那么對于收購方來說即使拋開要約收購程序的高額成本不說,僅僅是收購剩余那些必須收購的股份,也是極為沉重的財務負擔。這樣一來,很可能會成為上市公司收購的絆腳石。基于鼓勵上市公司收購進行搞活市場的角度出發,2002年9月12日頒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48條、第49條、第51規定,收購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下列豁免事項:(一)免于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二)免于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三)免于要約收購被收購公司的全部股份。收購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豁免申請: 1.上市 公司股份轉讓 在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股份轉讓完成后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且受讓人承諾履行發起人義務的; 2.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為挽救該公司而進行收購,且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的; 3.市公司根據 股東大會決議 發行新股,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該公司股份比例超過百分之三十的; 4.于法院裁決申請辦理股份轉讓手續,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三十的; 5.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保護公眾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其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第三條 公眾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接受政府、社會公眾的監督。第四條 公眾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準入、國有股份轉讓、外商投資等事項,需要取得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取得批準后進行。第五條 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公眾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公眾公司控制權。
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第六條 進行公眾公司收購,收購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收購人及其實際控制人為法人的,應當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眾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公眾公司:
?。ㄒ唬┦召徣素撚袛殿~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二)收購人最近2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三)收購人最近2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ㄋ模┦召徣藶樽匀蝗说?,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ㄎ澹┓?、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公眾公司的其他情形。第七條 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被收購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有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上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轉讓被收購公司控制權之前,應當主動消除損害;未能消除損害的,應當就其出讓相關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損害做出安排,對不足以消除損害的部分應當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約擔保或安排,并提交被收購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應當回避表決。第八條 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應當公平對待收購本公司的所有收購人。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針對收購所做出的決策及采取的措施,應當有利于維護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職權對收購設置不適當的障礙,不得利用公司資源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第九條 收購人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公眾公司收購的,應當聘請具有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但通過國有股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因繼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取得公眾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司法判決導致收購人成為或擬成為公眾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情形除外。
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保持獨立性,對收購人進行輔導,幫助收購人全面評估被收購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狀況;對收購人的相關情況進行盡職調查,對收購人披露的文件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對收購事項客觀、公正地發表專業意見,并保證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在收購人公告被收購公司收購報告書至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財務顧問應當持續督導收購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相關規則以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切實履行承諾或者相關約定。
財務顧問認為收購人利用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的,應當拒絕為收購人提供財務顧問服務。第十條 公眾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嚴格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定義務,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及時、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的信息披露平臺(以下簡稱指定網站)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體上進行披露的,披露內容應當一致,披露時間不得早于指定網站的披露時間。在相關信息披露前,信息披露義務人及知悉相關信息的人員負有保密義務,禁止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和從事證券市場操縱行為。
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股票轉讓出現異常的,公眾公司應當立即向當事人進行查詢,當事人應當及時予以書面答復,公眾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不是上市公司可不可以收購
法律分析:不是上市公司也可以開展收購活動的。公司收購,是指公司依法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為對價,取得他公司的股份、營業或財產,從而獲得或者可能獲得對他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行為。與合并所不同的是,收購并不導致任何公司的消滅,只是為了通過收購目標公司的股份、資產或營業,而獲得對其實際控制權。
法律依據:《非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保護公眾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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