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知情權如何強制執行
法律主觀:
《 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有權行使 股東知情權 查閱復制公司資料的主體是股東,并未明確“股東”的認定條件,關于股東知情權行使主體的判斷標準在實務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是形式主義觀點,即認為只有工商登記文件證明其股東資格的主體才能享有股東知情權,另一種是實質主義觀點,即認為除了工商登記文件外,持有其他并未登記在工商資料中的人也能夠享有股東知情權,目前在司法機關的實務工作中形式主義觀點是主流意見。但形式主義觀點僅僅注意到工商登記文件中的表面記載,并沒有充分考慮在現實生活中股東身份的復雜性,由此導致大量的實際股東以及準備受讓股權的準股東實際上無法行使股東知情權。針對上述情況《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擬規定: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或者第九十七條起訴公司請求查閱、復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如何處理股東糾紛
當股東發生糾紛時,整個企業的發展無疑會受影響,因此必須及時處理糾紛,才可使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了解如何處理股東糾紛是十分必要的,下面是三種處理股東糾紛的措施。
1。友好協商
首先要明白的是,無規矩不成方圓,企業更是如此。股東身為整個企業的領導者與決策人,更應以身作則。
當然,并不是每個股東都可以嚴于律己,況且每個股東的想法與判斷各不相同,所以股東間發生矛盾或利益沖突也是在所難免的。當然,糾紛發生后,合伙人一定要明白,合伙糾紛在所難免,大家既然最初商議合伙,那么一定是有彼此合作的基礎,也有互補的地方。因此,糾紛發生后千萬不能動輒便考慮散伙或者走法律程
序,而要平靜下來,擱置成見,坦誠相待,友好協商。
這樣才能心平氣和地解決問題,找出處理問題的最佳方案。
2。召開股東大會
對于股權的問題,如果企業其他股東知道實際出資人并且已認可其權益,那么可以要求確認其股權,并要求名義出資人轉交股份財產權利。股東的分配權應以股東大會決議為依據。對于股份轉讓的問題,也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議來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
3。仲裁訴訟
當然,并不是所有糾紛都可以協商解決的,有時雙方各持意見爭執不下便要采取其他手段來解決處理了。召開股東大會雖是最有效的方式,但有時一些股東從中作祟,刻意不召開股東大會,那就只好采取仲裁和訴訟的手段來解決了。
股東之間發生爭議怎么辦
股東之間發生爭議怎么辦股東之間發生爭議應該協商處理、調解處理、仲裁裁決、訴訟判決等,對于公司中股權糾紛的處理,是可以認定為合同糾紛的具體事宜,可以基于上述不同的方式來解決有關糾紛事項。對于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
首先股東作為合同當事人應該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那么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比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該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當然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達成協商,不愿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那么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去尋求司法解決。股東之間發生爭議的要基于實際爭議事項來進行處理的,需要根據實際的違約行為來進行處理,雙方可以在對有關事項進行處理時簽訂協議,并在后期一方未履行義務,或者存在違法的行為下來追究有關違約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股東發生糾紛怎么處理?
股東發生糾紛怎么處理?當股東之間出現糾紛時,有多種糾紛解決方式。首先可以協商解決。當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分析
發生股東糾紛,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沒有約定,則按照公司法規定處理,公司法的規定也沒有,那就按照合同法來,但是很多公司開始的時候,幾個人股權均分,為了保證每個股東利益,利潤分紅均分,但是無意中把經營權也分了下去,公司后期發展成熟,如果在經營戰略方面發生分歧幾個人無法敲定,則很可能出現公司僵局,只有通過訴訟甚至解散公司解決糾紛。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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