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怎么產生的
法律主觀:
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應當由公司股東會選舉以產生,同時可以產生一到兩名監事。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會成員怎么產生
摘要:在股份公司,由于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機會和渠道有限,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便設立了監事會。那么監事會成員怎么產生呢?監事會職責和權限都有哪些?下面一起來了解下。監事會成員怎么產生
監事會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代表股東大會執行監督職能。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幾人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組成規定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股份公司監事會還可以設副主席,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副主席可以在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是干什么的
監事會是股份公司的常設監督機構,代表股東行使監督職能。
監事會職責和權限
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上市公司的監事會還可以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有限公司董事和監事的設置
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等內容,所以公司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可以按公司章程規定設立。
1.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2.監事: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董事會會議的議事規則
與股東會的表決規則不同,董事會會議的議事規則堅持的是按董事人數確定表決的票數,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從表面看,這類似于人人平等的政治民主,而不是資本民主,但實際上,支撐在每一董事的背后的還是資本的力量。
董事會會議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董事會應按規定的時間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夠的資料,包括會議議題的相關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業務進展的信息和數據。當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存檔,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我國《公司法》規定,經證明在董事會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董事會會議記錄的董事,可以免除其對該董事會決議的責任。因此,董事會會議記錄是證明董事是否參與董事會議并對該決議承擔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公司經理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的依據,具有重要的作用。
由于公司的重大業務,除了法定和公司章程規定屬于股東會決議的事項外,其他一般由董事會會議決定,因此董事會決議的內容和法律效力對公司具有重大意義。
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董事會可授權董事長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的,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授權原則和授權內容,授權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項,應由董事會集體決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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