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怎樣賠償
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視情況: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如下:
1、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
2、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可以是原則性的,如不可抗力或事故;
3、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要給予補償。解除勞動合同分為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訂立后、全部履行前因某些情況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在具備特定條件時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自勞動合同終止以來就失效。
4、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6、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7、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8、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視情況,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解除合同怎么補償員工
1、因員工過錯的,公司可以不賠償。
2、不能勝任工作被公司解除合同的賠償。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需要支付員工的賠償金。具體的標準是,每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六個月賠半個月,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但是賠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
3、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如果是違法解除合同(如未按提前30日通知的),賠償金的金額,是上述標準的二倍。
4、公司裁員解除合同的賠償。賠償的標準也是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但是這里就沒有12個月的限制,工作多少年就補多少月。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法27條解除勞動合同補償
法律主觀: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期滿之日既可自離。2、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3、合同期內,公司無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勞動法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如下: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相關知識: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一用人單位當然解除(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四)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二用人單位通知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三用人單位經濟裁員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哪些賠償根據具體情況會有所摘要差異,下面是詳細分析: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是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待遇來進行賠償的,但涉及到公司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應當按照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來進行處理,但涉及到員工存在違法的不需要支付賠償。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內容
1、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1)退休;
(2)患病、負傷;
(3)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4)失業;
(5)生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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