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事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法律分析: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一般應當具有財經、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不過,我國《公司法》對于監事會中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的身份并沒有明確規定,特別是沒有明確職工監事是否只能從職工中產生;對于監事屬于專職還是兼職,監事是否有報酬也沒有明確規定。從我國目前情況看,監事事實上多屬于兼職監事,因此監事領取獨立報酬的情形也不多見,這就直接影響了監事履行職責的獨立性和有效性。為了保證監事獨立行使監督權,各國立法普遍規定了監事與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之間的兼職限制,董事、經理和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監事與監事會的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
一,什么是監事(supervisor )
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
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監事:外文名-supervisor-別稱監察人
組成: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
目的:由于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
二,監事會需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監事會擁有以下權限: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四,監事會組織、職責和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監事會的職責權限,規范監事會的組織、職責和議事規則,充分發揮監事會的監督管理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 監事會的組織形式
第二條 人員組成 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其中3名股東代表,2名職工代表監事。
第三條 監事的任期及產生 監事每屆任期一~三年,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四條 監事會主席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1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選舉產生。
第三章 監事會職責
第五條 監事會向全體股東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履行職責的合法合理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事會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關法規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核權 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檢查權 檢查公司財務狀況,審閱公司財務賬簿及其它會計資料,審查公司財務活動情況,包括檢查公司的資金籌集、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公司的成本、費用情況、營業收入、利潤及其分配、外幣業務等。通過審查公司的財務報告,對公司經營成果和財務指標進行分析評價等,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檢查;
(三)監督權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告誡權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權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監事會或者監事在履行監督職責中,發現公司經營中有違法違規情況,需召開股東臨時會議時,在1/3以上監事提議下,監事會有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由董事長主持。若董事長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職責時,由監事會或監事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六)提案權 就監事會或監事職權范圍內的事情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建議股東大會列入會議議程,進行審議并作出相應的決議;
(七)訴訟權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知情權 監事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的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公司應采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為監事正常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協助,任何人不得干預、阻撓;
(九)調查權 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章 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七條 會議方式 監事會議事方式包括監事會會議和監事會臨時會議兩種形式。
第八條 會議時間 監事每3個或6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會議。監事會臨時會議視工作需要召開。
第九條 會議通知形式 監事會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10日前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監事。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以書面形式通知,形成決議或審核問題可在5日前告知;非形成決議的在3日前告知。
第十條 會議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并主持。監事會主席有事不能出席,可委托一名監事召集并主持會議。監事會主席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半數以上監事推舉1名監事擔任會議主持人。
第十一條 臨時會議條件 當公司出現以下情況時,監事會主席應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監事會臨時會議:
(一)監事會主席認為必要時;
(二)半數以上監事聯名提議時;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會議通知內容 會議的時間、地點;擬審議的事項(會議提案);監事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監事應當親自出席會議的要求;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第十三條 出席會議規則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監事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十四條 表決形式 監事會的表決采用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方式,每一監事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 其他規定 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邀請董事長、總經理、全體董事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內部及外部審計人員列席監事會會議,回答所關注的問題。
第十六條: 會議記錄 監事會應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議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會的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應成為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監事有權要求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或專人保存。
第十七,條會議決議的披露
(一)監事會會議決議經會議通過或提請股東大會通過后,方可披露;
(二)監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八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則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即生效。
第二十條 ,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
二十一,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講,監事不可以擔任董事、高管,因為監事會的職責就是監督董事、高管履行職責的,所以肯定不能是公司的二把手,一般是企業工會的負責人或者上級單位委派的人員擔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而監事會成員為公司的監督人員,不是高管。
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征是什么?
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特征:產權清晰,權職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現代企業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一是企業法人制度。它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企業法人制度,就是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企業擁有經營權(法人財產權),在對所有者承擔責任的前提下,能夠獨立支配企業的財產。
二是有限責任制度。實行有限責任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有限責任制度有兩層含義:一是企業只以全部法人財產為限,對債務承擔有限的責任;二是當企業破產清償債務時,出資者只以投入企業的資本為限,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
三是科學的組織制度。現代企業通過建立科學的組織制度來協調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
擴展資料:
企業制度大體可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資產具有明確的實物邊界和價值邊界,具有確定的政府機構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職能,切實承擔起相應的出資者責任。
2、企業通常實行公司制度,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形成由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經理人員組成的相互依賴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并有效運轉。
3、企業以生產經營為主要職能,有明確的盈利目標,各級管理人員和一般職工按經營業績和勞動貢獻獲取收益,住房分配、養老、醫療及其他福利事業由市場、社會或政府機構承擔。
監事會制度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一十九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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