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個新的公司,參與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歸于消滅的公司合并。
公司新設合并會導致的法律后果:
1、新公司的設立
當公司采用新設合并后,原合并的公司全部消滅,成立了一個全新的公司,該公司就是新設合并的法律后果,新設立的公司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2、原有各個公司的解散
在新設合并的情況下,合并的各方公司全部解散,法人資格歸于消滅。消滅的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3、公司法律上的變更
公司新設合并后,原有各個公司消滅,新的公司設立,必然會在注冊資本、組織機構、經營范圍以及經營方式等方面發生了重大變化。
4、新公司對合并前公司權利義務的概括承受
公司采取新設合并后,原有各個公司的法人資格消滅,公司解散。但是原有各個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并非隨著主體的消滅而消滅,而是由合并后新設立的公司概括承受。
《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九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關于新設合并債務承擔的規定
【理解與適用】
所謂企業新設合并指復數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合并各方均喪失獨立法人資格,新設合并的結果是新設企業成立,原合并各方持有新設企業的股權,合并各方的資產包括負債并入新設企業,合并各方的股東成為新設企業的股東。新設合并在我國常有發生,比如前一階段證券公司之間的合并成立的國泰君安證券、銀合證券等。企業合并的經濟形式分為橫向合并、縱向合并和混合合并,新設合并也如此。橫向合并是指生產、銷售同一類型產品或提供同種服務的而處于相互直接競爭中的企業之間的合并;縱向合并指同一產業中處于不同階段而實際上相互間有買賣關系的各個企業的合并;混合合并指經營領域相互獨立無關聯的企業的合并。企業合并具有重要意義,對于企業增長來說,合并是一種比擴大生產更快的方式,可以增加廠商的規模,有利于管理者利益。合并何以使合并企業獲得緊張的資源,如專利權,甚至是被合并廠商的現金、市場。避稅也是企業合并的另一好處。稅法和會計制度允許合并減少納稅,比如虧損廠商被高利廠商合并,其利潤可以在兩個廠商之間分享并可大量減少納稅義務。
無論是新設合并還是吸收合并,合并后的法律效果均是合并企業可以不經清算而消滅,權利義務發生概括性轉移。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企業債務由存續企業承擔,司法解釋第31條作了規定,新設合并中合并的方的債務由新設企業承擔,這是本條解釋的規定,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條。與吸收合并相比,新設合并中的股東都是新股東,如果合并各方均是股份公司,通常通過各方協議相互折算股份價值,交換持股實現新設合并,比如康柏與惠普的合并。新設和別的法律限制比吸收合并多,一般不采用新設合并,而有選擇性地確定存續公司,將新設合并按照吸收合并處理。
【需要注意的問題】
1.與吸收合并不同的是,新設合并沒有規定與司法解釋第32條相同的債務轉移原則的例外,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要特別避免以司法解釋第32條免除新設合并中隱瞞或者遺漏的債務。從合并的本質來說,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是相同,應當適用相同規則來處理相同事情,這可能是一些人不理解限制適用司法解釋第32于新設合并的理由。事實上,司法解釋第32條是對企業合并基本法律原則的例外,本身就不能擴大適用,作為例外規定,司法解釋也需要司法實踐來檢驗其社會效果的優劣。而且,司法解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適用性,不宜按照法律適用的類推適用原則來適用司法解釋。對于新設合并,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在債務承擔原則上的例外,即不能類推適用司法解釋在吸收合并上規定的例外。
2.新設合并雖然在債務承擔上不能有例外,但也不排除合并佛可能存在隱瞞或者遺漏債務的情況。如果出現這種情形,在處理原則上應當和吸收合并一樣,即合并各方重新協議確定合并事宜,或者是重新確定合并比率,或者是支付給未隱瞞或者遺漏債務的無辜企業股東金額,即賠償,無辜一方也可以向隱瞞或者遺漏債務方行使追償權。由于合并方隱瞞重大事項導致合并無法完成或者是合并被撤銷的情況也很常見,即使是合并中止或者被撤銷,有過錯一方也應當對無過錯方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的合并可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章的相關規定,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并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的合并可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吸收合并又稱存續合并,它是指通過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個公司的方式而進行公司合并的一種法律行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資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繼續存在,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新設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以消滅各自的法人資格為前提而合并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其合并結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資格均告消滅。新組建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后果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三、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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