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權利有哪些?
有限合伙人 的權利有: 1、經其他合伙人同意,轉讓或質押其合伙財產份額的權利; 2、選舉或者被選舉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利; 3、按合伙協議的約定享有利潤分配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二條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第三十三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簡述有限合伙人享有的特殊權利
法律主觀:
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權利包括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
法律客觀:
《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人的主要權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2、有限合伙人可以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七十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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