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區別是:
1.概念區別: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理具體事務的人,被委托人是指幫助委托人從事民事、訴訟、仲裁活動的人,一般被委托人需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關系區別:
委托人與被委托人存在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一般委托人是雇傭者,被委托者是被雇傭者。
3.責任區別:
被委托人符合委托要求辦理的結果,無論事情發展如何,最終責任由委托人承擔。被委托人的責任是按委托人要求的內容、方式進行辦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條 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法律分析:1、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委托人是指依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 是指委托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亦稱賣家)。
2、受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處理相關事務的人,受委托人應履行的義務有,依委托人指示親自處事務,處理結果向委托人報告義務,處理委托事務所得財產應交與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損失,受委托人應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條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受托人是信托業務的關系人之一,接受信托并按約定的信托條件,享受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理的人。
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是指不變更財物或權利的性質,而只對財產現狀進行利用、改良、維護和保存; 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處理,指受權對信托財產進行財物或權利的變更或消除的行為。
受托人從事管理或處理財產時,必須嚴格遵循信托人的信托目的,對受益人的利益負責,不能借機為其自身謀利益。受托人可以由法人承當,也可以由自然人擔任。受托人和信托人可以為同一人,例如宣言信托。
作為受托人的自然人,應該是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而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的人,例如未成年人、破產人等都不允許充當受托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委托人是指依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 是指委托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亦稱賣家)。
拓展資料:
相關案例
方某通過中介公司居間介紹看中本市某處房屋,該房屋是公有住房,中介公司稱該房屋的承租人陳某已與中介簽訂《委托協議書》,委托中介公司出售該房屋并代辦房產證。
隨后中介公司向方某出示了陳某交給中介公司的自己的身份證、圖章等證件,以陳某的名義與方某簽訂《房屋定購協議書》,總價為55萬元。當日,方某支付給中介公司定金5萬元。此后,中介公司告知陳某不愿出售該房屋,只能退回其定金5萬元。
方某認為陳某與中介公司之間存在委托代理關系,雙方簽訂的《房屋定購協議書》合法有效,應再賠償自己5萬元。但陳某認為其并未與方某訂立《房屋定購協議書》,該協議書上的簽名不是自己本人所寫,該協議書應屬無效。無奈之下,方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陳某按定金罰則賠償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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