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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抵押的特點(擔保的特點)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2-12 01:10:13

抵押物具有的特點為

抵押物具有的特點為具有特定性、價值性和可讓與性、非損耗性、權屬明晰性。

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抵押人)為擔保某項義務的履行而移轉給債權人(抵押權人)的擔保物。可以是有形財產,也可為登記無形財產如地上權、政府公債、人壽保險等。在一些國家分為動產抵押物和不動產抵押物。前者為可移動之物,包括流通票據和所有權憑證。

后者如土地、建筑物。中國不分抵押權與質權。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凡提供財產作擔保的,不論為不動產、動產或有價證券,也不論是否轉移占有,該財產均稱為抵押物。

關于抵押物的范圍各國規定不一。有些國家僅允許以不動產為抵押物,如法國、德國、日本等。抵押物須有可讓與性,其通常由抵押權人保管,抵押權人有妥善保管物的義務,不得擅自使用。因其過錯造成物毀損滅失的,抵押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為了便于保管和發揮其效用,依法或依雙方當事人約定亦可由抵押人保管,但抵押人不得就同一擔保價值再度抵押,如遇抵押物被扣押、滅失等情形時應告知抵押權人。其與典物、質物近似但有區別。

區別主要在于抵押物的占有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而典物和質物一般都要轉移占有。中國不分抵押權與質權。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凡提供財產作擔保的,不論為不動產、動產或有價證券,也不論是否轉移占有,該財產均稱為抵押物。

抵押什么意思抵押的特征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 抵押是什么意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二、抵押的特征:(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擔保法》第38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二)抵押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什么是抵押?抵押物房屋抵押的特點?


抵押房屋已經是現代生活中很常見的一種方式,如果需要貸款的話,一般就會選擇抵押房屋,抵押房屋不是一件小事情,我們必須要對于抵押的相關信息有一定的了解,接下來我們跟大家分享一下什么是抵押?抵押物房屋抵押的特點?想了解的朋友們一起來看看,希望可以給大家帶來幫助。
什么是抵押
1、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2、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抵押物房屋抵押的特點
1、抵押權人不需要實際占有控制被抵押的房屋,只需要辦理抵押登記就可以,也就是說,出售人出售房屋時,即使實際居住在房屋內,該房屋也可能已經被抵押給第三方。
2、雙方可以自由約定房屋抵押的期限,所要擔保的債權的具體數額,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時間,條件,方式等,總而言之,對于房屋的抵押,雙方有著足夠充分的自由約定空間。
3、抵押人對被抵押的房屋依然享有充分的權利,諸如:可以占有使用房屋,將房屋出租盈利等。
4、債務人可以用自己的房屋來抵押,也可以用他人的房屋抵押,并且同一個房屋可以進行多次抵押。
5、房屋被抵押之后,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想轉讓,贈與房屋給他人,需要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否則其處分行為無效,除非房屋的受讓人愿意代替抵押人還清其所負擔的債務,對于受讓人的代為清償債務行為,房屋抵押權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相反,如果房屋抵押權人想把自己享有的抵押權讓給他人,只需要通知抵押人就可以了,并不需要征得其同意。
上面有關什么是抵押,抵押物房屋抵押的特點的全部知識,希望可以給大家帶來幫助。當我們了解了什么是抵押,那么,我們就可以放心的把房屋抵押出去,當然也有一些注意事項和細節,必須要大家去了解和注意的,這樣在抵押的過程中才會減少麻煩的發生。

擔保和抵押的特點有哪些

一、 抵押 的含義 抵押,就是 債務人 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 債務 時, 債權人 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二、 質押 的含義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于: 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 抵押權 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三、 抵押擔保 的概念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 擔保法 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擔保需要訂立 抵押合同 ,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權人是接受擔保的債權人,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物是作為擔保債權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財產。 四、抵押擔保的特點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 擔保人 。 2、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3、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于質權人占有。 4、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擔保是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權利。所謂控制權,表現在抵押權設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間不得隨意處分抵押物。所謂支配權,表現在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時,對抵押物的價款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受償,是指當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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