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背書追索權行使的規則
法律分析:行使票據追索權需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實質要件是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實現。票據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拒絕付款”,不僅包括付款人明確表示“拒絕付款”的情形,還包括付款人客觀上無力履行付款義務而無法付款的情形。票據追索權行使的形式要件是指持票人應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證明。所謂證明,可以是退票理由書、拒絕證明,也可以是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六十二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后,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一)已清償的全部金額;(二)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三)發出通知書的費用。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票據法關于追索權的規定
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是第二順序權利,又稱償還請求權利。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追索權的行使必須是以持票人不獲付款或不獲承兌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無從實現的情況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權。
一、票據追索有哪些分類?
票據追索主要分為兩大類:
1、拒付追索:是指電子商業匯票到期后被拒絕付款,持票人請求前手付款的行為。
2、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請求前手付款的行為。
(1)承兌匯票被拒絕承兌。
(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二、什么情況才能行使票據追索權?
票據到期才能進行追索,票據沒有到期也可以追索,例如破產情況下可以主張追索權。
三、應該如何行使票據追索權?
票據追索權的行使必須在票據法規定的期限內,并且只有在獲得拒絕證明后才能行使。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票據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票據金額為限。
四、銀行間也存在著票據追索的情況,那么銀行間出現追索是怎樣的?
銀行和銀行間的交易,進入場內交易的票據無追索權,如果發生追索,僅能追索直貼行。
五、、電子承兌匯票的追索流程是怎樣的?
發生到期拒付—持票人發起追索申請—承兌人同意后—資金清算—系統選擇“同意清償簽收”
到期拒付后,持票人向前手發起追索申請,一定要前手同意。資金清算要點線下清算,盡量在線下收到款項后再在系統中選擇同意清償簽收。按照法律規定,票據追索是在被告所在地和付款所在地,一旦發起追索,切記時間不能拖,越快越好,盡早時間的取得相關記錄,向所有前手發起追索申請。
六、何為票據支付地?
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上未載明付款地的,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托代為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2004修正)
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票據基本規定
票據基本規定
《支付結算辦法》所稱票據,是指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但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銀行承兌商業匯票、辦理商業匯票轉貼現、再貼現時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的,票據無效;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票據上可以記載《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區域性銀行匯票僅限于出票人向本區域內的收款人出票,銀行本票和支票僅限于出票人向其票據交換區域內的收款人出票。
票據可以背書轉讓,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區域性銀行匯票僅限于在本區域內背書轉讓。銀行本票、支票僅限于在其票據交換區域內背書轉讓。
區域性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支票出票人向規定區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書人向規定區域以外的被背書人轉讓票據的,區域外的銀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書人仍應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背書轉讓時,由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簽章、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持票人委托銀行收款或以票據質押的,除按上款規定記載背書外,還應在背書人欄記載"委托收款"或"質押"字樣。
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其直接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受理。
票據背書人在票據背面背書人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票據被拒絕承兌、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背書連續,是指票據第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前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后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依次前后銜接,最后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票據的背書人應當在票據背面的背書欄依次背書。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使用統一格式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銀行匯票、商業匯票和銀行本票的債務可以依法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必須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在票據的正面;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粘單上。
商業匯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仍可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
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請求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準。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應于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本條所稱"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托,代理其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 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的持票人可以拒絕付款:
(一)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三)對明知有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四)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持票人;
(六)對取得背書不連續票據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其他抗辯事由。
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不得拒絕付款:
(一)與出票人之間有抗辯事由;
(二)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有抗辯事由。 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絕承兌,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以及其他有關證明。
《支付結算辦法》所稱"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
(二)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
(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
《支付結算辦法》所稱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所退票據的種類;
(二)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退票時間;
(四)退票人簽章。
《支付結算辦法》所稱的其他證明是指:
(一)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證明;
(二)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
(三)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票據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
(二)票據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票據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后,可以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票據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二)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票據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允許掛失止付的票據喪失,失票人需要掛失止付的,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票據喪失的時間、地點、原因;
(二)票據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
(三)掛失止付人的姓名、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系方法。
欠缺上述記載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后,查明掛失票據確未付款時,應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已經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銀行匯票的付款地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銀行本票的付款地為出票人所在地,商業匯票的付款地為承兌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為付款人所在地。
追索權的金額包括
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等。
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因為匯票是一種書面文件,它承諾了在特定條件下進行付款。當匯票被拒絕付款時,持票人就有權追索被拒絕的金額。這是為了保護持票人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獲得應有的付款。
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因為這些費用是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產生的額外支出,理應得到補償。此外,這些證明和通知書是持票人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提供的證據和文件,有助于確定責任方和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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