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退股大股東不同意怎么辦?
如果要退股的話,首先可以通過向董事會要求減少注冊資本。第二,可以將自己的股份進行轉讓給他人,由他人來進行接手股份。一般來說,如果對方拒絕進行退股的話,那么也沒有找到合適的人來進行接手股份,只能夠通過司法解散公司來退股。
要退股大股東不同意怎么辦? 根據我國《公司法》及相關規定,您想要退出公司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一種是其他股東收購您所擁有的股權。前者比較麻煩,而且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手續,一般公司的其他股東也不會配合您直接抽資,建議您采取后一種方式,即轉讓股權。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如果大股東不同意的話,可以提請法院訴求司法解散公司,司法解散是指當公司出現法律規定不得不解散之情形時,法院基于股東解散公司之訴請,剝奪公司的法人資格,判決公司強制解散以保護股東的利益。由于原公司法沒有規定司法機關有權解散公司,實踐中公司內部決策和管理均實行“多數決原則”,往往導致雙方既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董事會對僵局情形或侵害行為進行解決,更無法通過股份轉讓或減少資本等對公司或股東的利益加以保護。 《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實踐中通常出現兩種情況: (1) 公司僵局。即在公司運行過程中,由于股東或董事之間的分歧或糾紛,彼此不愿妥協而處于僵持狀態中,導致公司機構因對方的拒絕而無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夠召集會議也因任何一方的提議都不被對方接受和認可、無法通過任何議案而使“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2)大股東欺壓行為。公司在經營管理上雖未處于癱瘓狀態,但大股東通過對股東會及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控制直接控制公司日常事務的經營,導致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當少數股東被壓制,其參與分配股利的權利長期得不到實現,尤其當這種壓制逼迫少數股東不得不以偏低的價格對其他股東轉讓其股權時,申請法院裁決公司解散即成為少數股東退出公司并得到公平補償的唯一救濟方式。 法院裁決公司解散,必須具備兩項條件: 一是司法解散之訴須由“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提起; 二是法院只有在對公司僵局或股東欺壓行為“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才可以采取強制手段解散公司。 如果大股東對于退股不進行同意的話,那么股東只能過向法院進行申請要求法院對公司下達強制性解散的指令。如果退股不成的話,還有一種方式就是向其他有意向入股的人進行轉讓,或者將自己的股份轉賣給其他的股東也是一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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